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1月31日─1901年2月18日)5月7日,澳門政府頒佈《澳門乞丐章程》。規定自1900年6月1日起非領有華、西政務廳乞丐憑照者,一概不准在澳門行乞。西政務廳及華政務廳每遇有西人或華人求給憑照,必須查明其人實系不能力作謀生,又未得善堂收養或施捨錢銀,方得給憑,准令在澳行乞。只系本澳生長及在澳居住一連五年之人,可以請領憑照行乞,此外一切窮人不准在澳門行乞。嚴禁在各處公館、衙門、廟堂、碼頭、墳地、花園、眾人遊玩乘涼地方、酒店等處行乞。[1]

[1]《澳門政府憲報》1900年5月12日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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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