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1月27日─1561年1月15日)從本年開始,中國及日本巡航首領一職已成為遠東葡萄牙貴族人人覬覦的職位,任職者每年可得70000至80000帕塔卡[1]的收入。在亞洲的一些葡萄牙上層貴族都想盡辦法讓國王授予這一航線的航行權。這就是使葡萄牙亞洲海上貿易發生根本變化的特許權制度。在此之前,中日貿易航線一直由王室經營。隨著葡萄牙人的個體商人的出現,葡印總督逐步停止了這種由王室充當商人角色的壟斷貿易,決定將這種貿易交給個人經營,或以合同的方式包租出去,並責令那些從國王那裡獲得特許權的個體商人用他們自己的資金裝備船隻。而這些特許權航線通常以拍賣的形式交給個體商人或船東。[2]即將航行權出售給出價最高者。在17世紀時,單程航行的售價在16000~20000色勒芬[3],而大部分購買者實際付款均在20000~30000色勒芬。[4]普塔克(Roderich Ptak)認為:“總體上,幾宗固定由特許權所有人執行的航海貿易構成了澳門貿易的基礎,這些貿易或以澳門為集散地,或是途經澳門。這一官方體制與葡人基於馬六甲等其他一些葡控港口的貿易有密切聯繫。同一航線上,私人貿易常與官方貿易並存,這對這一段航路上的勢力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弊。特許權的授予形勢前後幾經變化,很多情況下,這種權利都被賣給第三方。不是所有的航行都被定期執行,而一個人往往可以同時擁有幾條航線的特許權,有時這個人還能要求連續幾年持有特許權,或者自己為了開發特許航線之外更遠的市場而獲得特別恩允。大體上,中國及日本巡航首領也負責幾條支線的航行,如巽他(Sunda)、柬埔寨、占城(Champà)、彭亨(Pahang)、索洛(Solor)、大泥(Patane)等,隨著年份不同而變更。”[5]1550—1560年之後,葡萄牙的王室壟斷貿易開始向一種授予個人或機構的貿易特許權的方式發展,至1560年代及1570年代,這已成為一種通行的做法。當時主要有三種特許方式:最常見的是被授予特許權的人必須自籌資金裝備一艘船隻,起初還得到王室3000克魯紮多的補助,其航行方式與王室財政以前的航行方法類似;第二種方式是租用,即將一次航行的特許權租讓給別人,以換取事先商定的使用金,這種方法施行十分成功,但最終由於掌握航行指揮權的貴族反對而未能推廣;第三種方式是前兩種方式的折中方法,授權人為王室財政運輸一部分產品。這種特許權,實際上將王室權力所控制的利益轉讓予貴族。[6]

[1]帕塔卡,又稱帕特卡(Pataca),葡萄牙人對墨西哥銀幣或西班牙比索(Peso)的別稱,1比索約等於1克魯紮多。

[2]蘇拉馬尼亞姆:《葡萄牙帝國在亞洲:1500—1700政治和經濟史》第4章,第112頁及第5章,第145—146頁。

[3]色勒芬,Xerinfin,葡萄牙古銀幣單位,大約與帕塔卡(Pataca)同值,1克魯紮多等於1. 33色勒芬。

[4]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1555—1640, p. 8.

[5]普塔克:《明代澳門與東南亞的貿易》,載《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374頁。

[6]羅利多:《16—18世紀的澳門貿易與社會》,載《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3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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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