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十二年(1639年2月3日─1640年1月22日)11月1日,澳門當局為了歸還日本商人的欠款[1],在大街小巷發佈告示,如果在6天之內將從日本人手中收取的貸款白銀全部根據日本來的賬單上交議事會,將赦免其因違反總督的命令而所犯的一切罪行和應處的懲罰。[2]
[1]據荷蘭文資料,當時澳門不僅欠日本債款,還欠了相當數量的中國人債款。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2冊,第248—249頁:(1639年)澳門以從日本帶回的商品償還中國債主的鉅款。對於安海及南京商人澳門負債達150萬~200萬古丁。廣東軍門及其他官員依照歷年習慣,期望澳門方面送禮,因為無錢,亦不能贈送。故廣東方面有將葡人逐出中國之意見。
[2]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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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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