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祯二年(1629年1月24日─1630年2月11日)11月16日,根据王室敕令的原则,葡印政府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新的航行条例,决定采取将航行权向私商出售的制度。财政委员会认为,按这种制度出售航行比由王室出资来进行航行更为有利。并公开宣布了航行权出售:澳门-马尼拉航线,可以一次出售1年,也可以一次出售3年,每年出售价为30000色勒芬,或者也可以与澳门-日本的航线一起出售,则每年出售价为70000色勒芬。该项制度规定了在批准的期限内必须投入的航行船数和完成航行次数的最低标准。做出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王室金库和私商都能获得足够的利润来实现他们的计划。于是,1629年的契约规定,获得3年内澳门-马尼拉和澳门-日本航行资格的人,至少要分别投入9艘船和13艘船进行马尼拉和日本的航行。契约内还包含有其他责任:每次航行必须从日本运回1200担铜,完全由王室垄断;必须预先向果阿的金库交50000色勒芬现金,担保人承担完全责任;必须向原来航行资格持有者支付30000帕塔卡的赔偿金,商船登记簿和账册须呈送会计长等。[1]
[1]Documentos Remetidos da Índia ou Livros das Monções, Vol. 38, pp. 34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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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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