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六十年(1795年1月21日─1796年2月8日)7月3日,澳門議事會根據其行政與政治許可權與遣使會士劉思永神父簽訂一項合約,劉思永承諾用中文製作澳門市政服務所需各種牌子,將收集到的葡文牌子譯成中文,承擔中文立契和向所有為本市服務過或退休返歐的葡國人及其子女教授中文,派人協助組織會議。議事會每月支付劉思永薪金30元葡幣。

[1]澳門市政廳檔案:1795年7月3日,轉自阿雷斯塔(António Aresta)《葡萄牙漢學回顧》,載《文化雜誌》第32期,1997年;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ⅩⅧ, p. 701; 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198頁均將此事記於6月3日。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