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1月31日-1700年2月18日)1月2日,清朝按照閩、浙商船之例,重新制定丈抽稅則,將澳門葡萄牙人的商船分為三等,准許葡萄牙商船按照東洋船例輸鈔,即在原來西洋船輸鈔則例的基礎上減免2/3。這種優惠是西方任何國家的商船都不可能享受的。在廣州,外國船隻的關稅是2/3,一艘200噸的外國船向中國海關交納5400兩。[1]張甄陶稱:“每番舶一隻上稅二三萬金不等,惟澳夷之舶,並不向關上稅,先將貨搬入澳;自行抽收,以充番官番兵俸餉,至十三行商人赴澳承買,然後赴關上稅,是所科乃商人之稅,與澳夷無與。又則例甚輕,每一舶不過收稅三四千金不等。”[2]
[1]Manuel Teixeira.Macau no Séc. XVII, p.156;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第108頁。這一段文字中譯本譯得很亂,可參考英文版,第70頁。
[2]張甄陶:《制馭澳夷論》,載王錫棋輯的《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9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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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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