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1月18日─1551年2月4日)明廷頒佈《問刑條例》,以峻法懲處下海通番,將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外國人,將應禁軍器賣與外國人,將攜違禁貨物往番國買賣及潛通海賊,劫掠良民的正犯,將私自販賣硫磺、焰硝與外國人等四種人,均定為死罪。[1]

[1]申時行:《明會典》卷174《刑部》2《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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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