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統元年(1909年1月22日─1910年2月9日)6月17日,葡國諭旨批准施行《澳門華人習俗之條例》。包括澳門專屬於澳門華人通行之習俗照常准行。其中主要規定如下: 

在婚姻方面,凡系奉教華民,其嫁娶遵照教例而行。華人男女結婚,照中國教禮儀而行,悉與本國律例所准奉教人及民律例所准結婚者平等無異。在財產方面,家庭財產支配及管理物業之權,概由丈夫掌管,女子體己名下物業首飾等,不在此例。在人身關係方面,妻室有下列各情事,可稟官判斷,與妻異居:妻室有犯姦情事;成婚已過三十五年無生育;淩辱丈夫;有傳染之瘋疾;或好說是非或偷盜或嫉妬。凡有夫妻離異或異居情事,所有子女均歸丈夫。丈夫既娶正室,可以立妾。妾所生子女,與正室所生子女一體無異。在繼承方面,華人無子者,應立一子承繼,並須在華政衙門立案或立契。凡被取立嗣之子,即離其本身之父母,而於所承嗣之父母則全然有親生子之權利,對於教例律例俱與生子無異。父母死後,惟其子得以均分其遺下之產業。長子應分照次子所得者之二份。若長子已故,則歸長子所生之子。未嫁女子不得分產,惟應照次子所得者之四份一,送給以為贈嫁之資。未分家之前,先將產業劃出十分之一留為公產,以為祭掃之用。其在掛號房註冊,亦應用公家名號。此公產應歸長子管,或有緣故不應歸長子管理,則於各子公舉一人管理。華人到二十歲,便算成為大人,系照中國年歲計。到十七歲,可以稟官,准其管理自己產業。[1]

[1]《澳門政府憲報》1909年9月4日第36號;葉士朋:《澳門法制史概論》,第56—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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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