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十九年 (1930年1月1日-1930年12月31日)6月8日,葡萄牙第18570號命令通過《殖民地條例》 (Acto Colonial),並廢止1928年3月24日第15241號命令,而第15241號命令則曾取代生效時間甚短的殖民地部部長若奧.比路 (João Belo)制定的殖民地管治綱要。一般認為《殖民地條例》的第18570號命令,代表著對海外殖民地進行新政改革的開始。這次改革的特點是政權明顯集中於中央,殖民地的自治程度減少。基於“葡萄牙國家組織的核心工作是履行歷史職責,擁有海外地方及使之成為殖民地,並使當地居民成為文明人士” (第2條),殖民地條例致力於促進宗主國與所謂“葡萄牙殖民地帝國”間在道德及政治上更團結一致。此條例即將所有殖民地全部劃入葡萄牙版圖,澳門亦成為葡萄牙領土的一部分。其後,1933年4月11日第22465號法令重新公佈了該條例,最終頒佈《葡萄牙殖民地帝國組織章程》 (Carta Orgânica do Império Colonial Português,11月15日第23228號法令),其效力延伸至1955年《澳門省章程》出台為止。[1]
[1]蕭偉華:《澳門憲法歷史研究資料 (1820-1974)》,第54-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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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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