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四年(1915年1月1日─1915年12月31日)10月21日,澳門議事公局通告,因現在教練馬匹挽車消防,特命令各車輛夫役不得將車輛停放狹窄街道及各街街口地方,即使在寬闊街道停車也以不阻礙水車行駛為宜,其各街商店凡有簷篷台架等物必須小心安置,勿阻礙水車經過,以免發生意外。[1]

[1]《澳門政府憲報》1915年第43號,第6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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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