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十五年(1676年2月14日-1677年2月1日)10—11月,廣州尚之信准許他的委託商與荷蘭人在附近島上貿易,但荷蘭人只出售其貨物的一半,獲利不多。[1]

[1]衛思韓(John E Wills):《1662—1690年期間清朝與荷蘭的關係》,載《中國史研究動態》第9期,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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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