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四年 (1945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 )10月,广州行辕主任张发奎要求澳门政府引渡汉奸9人和日本人13人,澳督戴思乐完全不同意合作,先要求中国政府拿出合理证据,接着又提出要通过外交途径向葡萄牙政府提出。当中国外交部依葡政府要求按国际惯例向里斯本政府提出引渡后,澳门又提出要求拟引渡的人犯应具备中国法院的正式起诉书,随后更要求被引渡汉奸应有法院有罪判决书才能申请引渡。经中国政府多番交涉,到12月,葡萄牙外交部才表示葡政府对战争罪犯不予庇护,一经盟国以正常外交途径提出,即予解交。[1]
[1]1945年11月13日和15日张谦致外交部第560及562号电文,澳门问题,第85页及第89页;转引自陈锡豪:《抗日战争时期的澳门》,第90-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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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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