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十六年(1836年2月17日─1837年2月4日)12月31日,澳門政府頒布行政法,首次認為娼妓業是可以被容忍的,娼妓活動不被視作犯罪。根據這一政策,澳門的賣淫場所開始被稱為“默許妓院”。

[1]伊莎貝爾·努內斯(Isabel Nunes):《舞女和歌女:澳門妓業面面觀》,載《文化雜誌》第15—16期,1993年。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