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慶五年(1571年1月26日─1572年1月14日)6月18日,葡萄牙國王唐•塞巴斯蒂昂頒佈法律規定,對擁有禁書的人處以沒收1/4乃至一半財產的處罰,情節嚴重者,還要被流放巴西或非洲,最高處罰導致死刑。[1]

[1]李長森:《近代澳門外報史稿》第1章,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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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