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五年(1879年1月22日─1880年2月9日)2月6日,发布氹仔、过路湾往采各船及载客船只船头金及挂号规费新章程。氹仔、过路湾往来各船及载客船只,向纳船头金及挂号规费,业经通行历久,未有明定章程,惟凭文书所定而已,故船户多有未知此规及有故佯未知者。相应定实章程,以便各人得知。并查前时所收此项过重,是以船只无成群回该二湾。船只分别数等,每六个月所应纳规银(其船头金挂号费统归此规银内),第一等船规银3元,第二等船规银2元,第三等船规银1元,第四等船规银0. 5元。艇仔并艇仔之类小船规银2毫。[1]
[1]《澳门政府宪报》1879年2月8日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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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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