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十三年(1640年1月23日─1641年2月9日)6月22日,劉易斯•帕切科(Luís Paes Pacheco)、桑切斯•帕德雷斯(Rodrigo Sanches de Paredes)、貢薩洛•卡瓦略(Gonçalo Monteiro de Carvalho)及西蒙•擺華(Simão Vaz de Paiva)等4名有日本貿易經驗且在澳門頗有聲望的市民帶著靠典當物件向市民借貸的6000兩白銀[1]的活動經費及40萬兩歸還日本商人的欠款,乘一艘商船離澳赴日。船上共載員74人,其中葡萄牙人61人,黑人13人。7月6日抵達長崎,到埠後即被扣留,船上的大炮也被拆卸。4位使者通過長崎奉行三郎左衛門向幕府將軍遞交了外交備忘錄及相關文書,其文稱:“聞之陛下禁止葡萄牙人入國,我處居民陷於難以筆墨形容之慘境。彼等困窮不能救其妻子,因饑餓而死亡,是為悲慘經驗所明示,在我等出發之前,亦有陷入極度悲哀者,以編成卡斯特羅•布蘭科(D. Francisco de Castelo Branco)船隊,將皇帝禁令與我等苦狀報告西班牙、葡萄牙及印度。同時澳門市主要人物及教會與實業界鉅子召開會議,以為澳門市賴陛下之恩惠,如同赤子受養,是故遵從陛下之命令,自屬當然之事。又西班牙國王陛下違背日本皇帝之意,不予禁止傳教士及其宗教進入日本,乃屬事實。我們又對馬尼拉通知我等之決議。已於(1639年)11月15日由澳門派2人至馬尼拉,馬尼拉方面已下令任何人切勿派神父及其他宗教相關者至日本,違者處以罰金4000兩,不繳納者處以死刑。”[2]而在幕府答覆前,他們即被關進監獄。8月2日,由日本皇帝自江戶派遣之特使2人,即加加爪忠澄(かがつあただすみ)和野野山新兵衛(ののゃましんべぇ)抵達長崎,即時召見葡萄牙人全員及黑奴13人,葡人大喜,以為會受到厚待,誰知日本政府不僅拒不接受葡萄牙人的請求,還將4名澳門使者及57名隨行人員全部處以“有情之死刑”,燒毀葡萄牙商船,僅讓l3名醫師水手僕役乘坐一艘小船返回澳門,轉達日本政府的諭令[3]: 

寬永十七年(1640)誅耶穌邪徒諭阿媽港。……阿媽港之蠢蠻,平素尊天主教,欲弘其邪法於本朝。比年所來之船中,或雇唐船,以載耶穌之徒號伴天連者至於此。蓋是以此教唆我里民,竊有覬覦本朝之志。故大君震怒,捕伴天連及其徒,悉斬之磔之,下令禁之。有信其法者,罪及三族。……去歲使節至長崎,諭汝國人,向來必無向於本朝,若有再來,悉戮其舯人,以無孑遺云云。而今背其嚴旨,詐乞和平者,重到於此地。官事無監,制令何變。某等謹奉鈞命,不知其它,不敢赦之。即壞其舟,執其徒若干人,梟首長狥於市,其餘者無少長皆誅之。但船子及醫師者,准彼則其罪輕,且欲令汝國覺知此事,故免其死刑,別造小船放還之。使此狀告於本國也。凡阿媽港近鄰首長聞之者,宜仰本朝之德,以察武威之嚴也。[4]

[1]文德泉:《伊納西奧•薩爾明托》(載《文化雜誌》第9期,1992年)一文稱:6000兩白銀從滿清官員手中借貸。

[2]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2冊,第266—267頁。

[3]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2冊,第269—270頁;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第6章,第142—143頁。在這些殉難人員中有2名來自帝汶和索洛的奴隸,他們都是澳門葡萄牙商人的財產。(C. R. Boxer, Francisco Vieira de Figueiredo e os portugueses em Macassar e Timor na época da Restauração 1640—1668,轉自蘇一揚:《澳門與帝汶:殖民管理,貿易與傳教》,載《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604頁。)

[4]林復斎:《通航一覧》卷182《南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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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