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2月16日-1704年2月4日)2月12日,澳门议事会讨论向中国皇帝缴纳600两白银地租事项;最后决定“每年一个月从各商店及出租房屋的收入中征收”,“如款额不足,则由空置房屋和商店以及住户按比例分摊,任何人和任何情况均不例外”。21日,议事会再次召开有关三个城区房屋分担地租会议,地租额由房屋和商店的租金而定,任何人均不例外。[1]

[1]《市政厅古文献》第2卷,第125—126页,转自潘日明:《殊途同归:澳门的文化交融》,第99页;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VII, 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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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