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2月3日─1792年1月23日)10月7日,澳門葡人庇哆嚧(Pedro Ronquilho)飲酒沉醉,在澳門三層樓地方經過,見有幼孩羅亞合在那裡擺賣柿果,庇哆嚧取食三枚,應給錢九文,因身未帶錢,無可給還,羅亞合拉住索討。庇哆嚧用手毆其脊背。時有鋪民夏得名及趙有光見而不平,將庇哆嚧扭住欲打。庇哆嚧情急即拔短刀,戳傷夏得名左肋,趙有光上前奪刀,庇哆嚧又戳傷趙有光肚腹。夏得名傷重旋即身死,趙有光亦於三日後殞命。廣州知府張道源會同 香山協副將林起鳳、澳門同知許永、香山知縣許敦元前往澳門,飭令澳門議事會理事官提出凶夷庇哆嚧,於11月25日照例絞決。
[1]《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冊《廣東巡撫郭世勳奏報庇哆嚧戮斃民命遵例審辦緣由折》,第5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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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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