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2月7日─1846年1月26日)7月22日,澳门娼妓活动猖獗,她们足迹遍及城市各个角落,为此,澳门政府于本日颁布告示对娼妓活动加以限制:谨此通告本城所有物业主,现有大批欧式或中式装扮的妓女,不加选择地混居在本城各处人家中间,打扰了街邻四舍的安宁,破坏了豪门贵族的正派名声和社会公共道德。故本议事公局为消除这种应受指责之奇怪之举,规定除烧灰炉和疯堂两地外,所有向这些妓女出租其他地方房屋的物业主,必须在自即日起的20天之内,令她们全部搬离。违者以及今后再有向妓女出租两地以外房屋者,将被课以罚款。[1]
[1]澳门档案馆AH/LS/565, FL. 42V,转引自伊莎贝尔.努内斯(Isabel Nunes):《舞女和歌女:澳门妓女面面观》,载《文化杂志》第15-16期,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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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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