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六年(1927年1月1日─1927年12月31日)本年,东兴火柴厂信成有限公司成立,公司设在连胜马路28号,经理李胜超(Li sheng Cao)。后东兴火柴厂亦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取得英属各地特惠税运销南洋各地。[1]
[1]澳门博物馆编:《澳门货》,澳门博物馆,1999年;陈大同《香港百年商业》第43页。
关联资料
更新日期:2019/01/15
民国十六年(1927年1月1日─1927年12月31日)本年,东兴火柴厂信成有限公司成立,公司设在连胜马路28号,经理李胜超(Li sheng Cao)。后东兴火柴厂亦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取得英属各地特惠税运销南洋各地。[1]
[1]澳门博物馆编:《澳门货》,澳门博物馆,1999年;陈大同《香港百年商业》第43页。
更新日期:2019/01/15
民国三十五年 (1946年1月1日-1946年12月31日)5月1日,澳门火柴业职业公会正式成立。该会在国民党的领导之下选出第一届理监事,会员达600余人,会址在提督马路41号2楼。《澳门火柴业职业公会史略》,载《澳门今日之侨运》,第46页。
澳门火柴业职业公会正式成立
民国十二年(1923年1月1日─1923年12月31日)本年,昌明火柴厂由董庆堂创办,在澳门惠爱街(Rua da Alegria)设立工厂,有工人百余人。生产三角牌、昌明牌、单鹿牌、V字牌、田角牌、双环牌、中国牌、OK牌及国民牌等九种火柴,还在香港德辅道西115号设立办事处,分销火柴。昌明号应是澳门最早创办的火柴厂。按:1947年《香港工业调查》,称昌明设于1928年,当误。转引自李龙潜:《关于影火镜和火柴的历史》,载《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8期,1977年7月15日,第1─3页。按:何大章、缪鸿基《澳门地理》第71页称,昌明火柴厂创立于1923年,每年营业值达5000万元,原料多为国货,产品主要销售南洋、港澳等地。1932年《澳门指南》之《澳门的实业》亦称:“火柴实业,创自1923年。”《澳门货》亦认为昌明创自1923年。
昌明火柴厂由董庆堂创办
民国二十八年 (1939年1月1日-1939年12月31日)本年,民生、光明两火柴厂计划在澳门设厂制造火柴,呈请澳门政府立案批准。民生火柴厂原在广东南海县,因广州失陷,以致不能开工。光明厂原在江门,亦因处于戒严区域,且政府宣布疏散人口,欲开工而不得。为维持生产,按照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及颐中公司在港制造卷烟仍照国货待遇的办法,民生厂照旧采用原立案注册之“暮鼓、三箭、三角、双瓢、四嘉、民国、中国、龙门、麒麟、单车、湾工”等商标,搭澳门昌明火柴厂代制,仍以民生火柴厂名义出售,每月出口最高额以1500箱为限。光明厂则搭澳门东兴火柴厂制造,仍用原注册之“双十、六耳、三鹿、双五、蛇鹿、狮球”等商标,用光明火柴厂名义出售,每月出口最高额以1500箱为限。最终,昌明、东兴两厂取得澳门政府许可,所有制成火柴凡标贴查验证暨印花者,准予运入国内销售,仍照国货待遇,只缴纳原料入口关税。《澳门商会呈请火柴商标注册案》,澳门历史档案馆藏缩微胶卷:全宗号35J—183/案卷号340 (17)/盘号189/影像号587、605—607。
民生、光明两火柴厂计划在澳门设厂制造火柴
民国二十七年 (1938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12月,先是,澳门火柴多用敌货原料制造,社会上人人皆知,报章喧腾。因大量原料必经香港转运,故港人早已皆知,早成公开秘密。广州湾赈灾会曾为此遣常委张明西到港澳调查,未果。本月,澳门大光公司特遣程光运载一批“胜利”牌火柴到广州湾推销,经西营赈灾分会封存,严令付还出口。勒令如在广州湾私卖,处以五倍罚款。程光立即向法国政府控诉,法国政府深知内情,交西营商会办理,商会遂将火柴如数发还大光火柴厂,令其移去别处,不在该埠发卖,并回复法政府核准在案。程光不得已签名遵办。不料,澳门商会主席徐伟卿竟向财政部发电,控告广州湾赈灾会私扣火柴。财政部2月2日回电飭令粤闽区统税局查明事情,妥为办理。粤闽区统税局局长吴健陶则证明案内火柴已由澳门大光火柴厂如数领回,并无勒索罚款情形,此案就此结束。《澳门商会呈控广州湾赈灾公会勒扣火柴案》,澳门历史档案馆藏缩微胶卷:全宗号35J—183/案卷号340 (17)/盘号189/影像号587、605—607。
澳门发卖火柴情况
民国十六年(1927年1月1日─1927年12月31日) 3月22日,澳门政府批准瑞典斯德哥尔摩“瑞典火柴有限公司”远东经理罗尔夫.马格松(Rolf Eskil Maghsson)在关闸以西的新填地上兴建一火柴厂。后因别故,该厂未能开办,特将该地转让给一家中国公司,改设炮竹厂。澳门历史档案馆藏民政管理档,第217号卷宗,第S-F号文件,转引自施白蒂:《澳门编年史:20世纪(1900─1949)》,第208页;1932年《澳门指南》之《澳门的实业》。
批准罗尔夫.马格松兴建一火柴厂
民国三十二年 (1943年1月1日-1943年12月31日)10月30日,澳门政府颁布关于发售及出口火柴必须遵守之规定:一、每盒火柴必有九十枝,零售价不得超过澳门西洋银行纸币1毫,火柴种类必须遵照统制委员之货办,制造厂必须供足市面上所有销售流通额数;二、将来有新出产之火柴货品高于上述之种类,其价值不得超过一点五毫;三、按照第一、二条之火柴系在本地发售,每盒面必须注明价值及在本地销售字样,此类火柴不准出口;四、向统制委员会请求火柴出口之请求书必须由制造厂司理负责签名盖章,若签名盖章时该司理要求特别酬劳,按例处罚;五、商业字按照所定之规则将货物出口,即负责用统制委员会名义存储该货价值五成用中储券为本位或负责运回需用粮食价值比;六、所有商业零售或运出商店于违犯之布告之规定,统制委员会按照适合律例处罚。《澳门政府宪报》1943年第23号,第541-542、558页。
澳门政府颁布关于发售及出口火柴必须遵守之规定
| 人物: | 李胜超(Li, Sheng Cao) |
| 时间: | 民国时期(1911-1949年) |
| 1927年本年 | |
| 地点: | 澳门半岛--花王堂 |
| 连胜马路, 28号 | |
| 关键字: | 东兴火柴厂信成有限公司 |
| 火柴 | |
| 工业 |
| 资料来源: | 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澳门编年史》第五卷,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第2460页。ISBN 978-7-218-063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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