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2月18日─1845年2月6日)10月18—22日,耆英针对中法谈判中法方强请他弛禁天主教事连续上奏,请求道光帝对天主教弛禁。道光帝与耆英等人反复商议,最后,于11月26日由耆英拟写一“简明节略”的奏报,而由道光帝批复“依议”,于12月14日正式公布称:“原所以禁中国借教为恶之人,并非禁及于西洋各国所崇奉之教也。今据佛兰西使臣拉萼尼请将中国习教为善之人免罪之处,似属可行,应请嗣后无论中外民人,凡有学习天主教并不滋事为非者,仰恳天恩,准予免罪。”[1]这是清政府正式发布的解除教禁的公文,从此,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获得了合法地位。
[1]《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6册卷72,第2900页;《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34页;郭卫东:《清朝基督教弛禁的澳门交涉》,载《文化杂志》第54期,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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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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