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六年(1867年2月5日─1868年1月24日)2月2日,澳門總督柯打宣佈,考慮到仁慈堂收容遺棄女嬰對社會風俗有害無利,禁止再從事此類善舉,並拆除孤兒院收置嬰兒的櫃子。數字顯示,1857年1月1日,仁慈堂收容45個棄嬰,1866年12月31日時達到107個,10年間收容總數為2286名。負責研究論證仁慈堂設立之必要性的委員會主席洛佩斯‧席爾瓦在他的報告中說:“棄嬰死亡率之高十分少見,10年中死亡嬰兒占95. 5﹪,幾乎全部是中國兒童。”總督新法令於當年2月8日生效。至此,仁慈堂只負責照料此前已收容的嬰幼兒。然而法令並不能改變現實,櫃子雖被取消,但仍有很多棄嬰被拋棄在仁慈堂大門口,後者亦不得不收容他們。[1]
[1]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1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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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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