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十八年(1505年2月4日─1506年1月23日)2月27日,葡王曼努埃尔一世颁布第一任葡印总督章程。章程规定,授予葡印总督祇有国王才可享受的权利,如民事、刑事,甚至死刑案件的终审权,自由支配王室财政及决定和平、战争的权力。还称葡印总督具有国王的资格,可以行使国王的权力。因此葡印总督可以不经王室批准签署国际条约,可以自行发行货币,可以立法,可以宣战或停战求和,可以赦免罪犯,但葡印总督的司法权是国王授权,故国王可以收回。[1]葡国国王任命彿兰西斯科•阿尔梅达(Dom Francisco de Almeida)率舰队前往印度,同时还任命彿兰西斯科•阿尔梅达为葡国驻印度首任全权代表(Vice-Rei da Índia)[2],任期3年,并嘱咐他:对马六甲及其尚未十分了解的地区开发。[3]彿兰西斯科•阿尔梅达,葡萄牙贵族出身,其父为亚布兰特伯爵(Conde de Arbantes),年轻时曾为西班牙国王效力,成为英勇的战士。后成为若奥二世的船队长。[4]
[1]帕托(R. A. de Bulhão Pato):《阿丰索•德•阿尔布科尔信函及其说明文件》,里斯本,1884—1935,第2卷,第269页; 叶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澳门法制史概论》,第22—23页。
[2]佐治(Alessandro Zorzi):《印度游记》,Vice-Rei da Índia 直译为“印度副王”,即代表国王对印度实行全面管治的官员,权限大于总督。
[3]帕托(R. A. de Bulhão Pato)及门多萨(H. Lopes de Mendoca):《阿丰索•德•阿尔布科尔信函及其说明文件》第2册,第323页,转自金国平、吴志良:《镜海飘渺》,第21页。
[4]阿尔布克尔克:《伟大的行程:葡萄牙的大发现》第2卷第5章,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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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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