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2月3日-1686年1月23日)12月14日,澳门议事会决定由船东们出巨资贿赂海道官员,以便在丈抽船只时得以少计算总量。关于澳门中国海关的征税办法,龙思泰称:在一个选定的日子里,澳门总口的主要官员或他的副手,在理事官和船长在场的情况下,登上待丈量的船。停泊税依船只的大小而定,并付现金。许多年来,这一口岸的分支机构由广州粤海关监督每年委派的次级官员掌握,他负责丈量随季候风而来的船只,并将岁入送至广州。直至1685年,还没有关于这种税收确定、成文的规定。船主们通过理事官的帮助,向委派征收航海税的中国官员建议,收下一些价值不菲的私人礼品,并接受这种条件:最大的船征收500两船钞,对小一点的船则按比例征收。似乎双方都对这个价钱表示同意,因为议事会担保会如期履行协议。[1] 

[1]施白蒂:《澳门编年史:16—18世纪》,第63页;龙思泰:《早期澳门史》,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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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