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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貨幣監管

著(者):丁浩

監管機構

貨幣監管是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執行貨幣監管的機構一般為中央銀行,而中央銀行因其“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國家的銀行”三項重要職能,也成為金融體系的核心。由於澳門的特別行政區地位,政府擁有貨幣發行權,澳門並不存在一般意義的中央銀行。但正如陳守信先生在《澳門中央銀行制度的實務運作》一文中指出的那樣,澳門金管局雖然不同於一般意義的中央銀行,但履行中央銀行的多項職能,貨幣監管便是其中的重要一環。

澳門對貨幣的監管機構可以追溯到1964年政府財政司下屬的銀行監察處,但該處的主要功能是處理澳門與葡萄牙各屬地貿易的外匯交收。1980年設立的澳門發行機構既負責發行澳門幣,又管理官方的外匯儲備,初步具有監管職能。1989年,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AMCM)成立,這是澳門正式設立的貨幣金融的監管機構,據27/90/M號法令通過的AMCM章程對其監管職能進行了明確的界定,這些職能基本上保留至今。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新辦公大樓落成啟用典禮。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

AMCM在本質上具有貨幣發行局和中央銀行的雙重屬性,其下設信用暨保險總監處以負責監管銀行業和保險業,另設有澳門匯兌基金負責對外支付的儲備和管理。澳門匯兌基金與香港的外匯基金類似,通過管理外匯儲備以保證澳門幣的可兌換性。

回歸後,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持續運營至2000年2月21日,根據第18/2000號行政法規更名為“澳門金融管理局”,仍然保留原有的葡文縮寫AMCM,職能和權責也一如之前。2000年4月1日起,金融管理局受特區政府委託,管理政府儲備基金。澳門金管局的職責列明於第14/96/M號法令所核准的通則中:

a) 透過傳達資訊及就向其提出之問題發表意見,建議及輔助行政長官制定及施行貨幣、金融、外匯、保險等政策;
b) 研究及建議執行貨幣、金融、外匯及保險政策之必要措施,並促進其施行;
c) 根據本通則及規範貨幣、金融、外匯及保險活動之法規,指導、統籌及監察上述市場,注意其正常運作,並對該等市場之經營人進行監管;
d) 在貨幣、金融及外匯政策之範圍內,確保貨幣之內部平衡及透過保證本地貨幣之自由兌換,確保本地貨幣對外之償還能力;
e) 行使中央儲備庫職能以及外匯、黃金及其他對外支付工具儲備之管理人職能;
⋯⋯
f) 在本地區與外間之間貨幣及金融關係上充當中介人;
g)維持金融體系之穩定,並為此尤其負責最終再融資之職能;
h)履行法律所賦予之其他職責。

澳門金融管理局受經濟財政司管轄,但前者保留行政、財政與財產的自治權,能夠進行相對獨立的運作。金管局下設監察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和諮詢會。行政委員會是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行政部門,監管金管局一切之活動,保證行政運作的暢通高效。監察委員會履行內部監察職能,審查會計賬目及跟進預算之執行,審查及核對簿冊、紀錄及文件等。諮詢會就貨幣、金融、外匯政策之方針,就監察貨幣、金融,外匯及保險市場之方針,以及就澳門金融管理局年度活動之計劃發表意見。

行政委員會是金管局的主要部門,對內對外均代表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的主席一般也稱之為金管局主席。丁連星於1999年8月19日出任澳門金融管理局(當時仍為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行政委員會主席,成為首位擔任此職務的華人,亦是澳門回歸後首任金管局主席。根據第26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陳守信於2017年8月26日擔任澳門金管局主席,接替掌舵18年的丁連星。陳守信主席對澳門貨幣金融多有思考與著述,又有從業經驗與行政鍛煉,相信會領導澳門金管局踏上新的不俗征程。

澳門金融管理局組織架構圖。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

貨幣政策

貨幣政策(Monetary Policy)是一個國家或經濟體的貨幣當局(一般為中央銀行)所制定或採用的政策,其目的在於通過控制貨幣供應量影響實體經濟活動。主要手段包括:利率、存款準備金率、公開市場操作。一般而言,貨幣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通貨膨脹。

打個通俗的比方,貨幣可以看作是血液,實體經濟相當於人體。如果血液太多就是通貨膨脹,會影響人的健康,這時就需要減少血液對身體的供給。中央銀行可以通過提高利率的方式,大家就願意把錢(血液)存到銀行,從而流向實體經濟(身體)的錢就少了,從而給過熱的經濟降溫;或者通過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商業銀行需要將一定比率的錢存在央行而不能用於放貸),從而抑制經濟;再或者央行發行票據,實體經濟中的錢會有一部分來購買票據,從而減少實體經濟中的錢。以上三個措施都實現了通過調節貨幣供應量來影響實體經濟的目的。

對澳門而言,由於實行港元聯繫匯率制,利率的確定需要與錨貨幣(直接為港元、間接為美元)的利率政策相一致,否則便會出現貨幣的大量流入或流出。舉例來講,如果美聯儲降低利率以刺激經濟,即使澳門經濟過熱通脹高企,也不得不降低利率。否則會出現澳門幣大量換成港元(美元)流出,而被動地降低利率會使澳門過熱的經濟火上澆油,進一步加劇通貨膨脹。這也是聯繫匯率制的一個重要缺陷,尤其是如果錨貨幣並非主要貿易夥伴的貨幣時,這一缺陷尤其嚴重。

聯繫匯率制下可供使用的貨幣政策比較有限,正如陳守信在《澳門中央銀行制度的實務運作》一文中指出的,聯繫匯率制度下,金管局並不會像典型的中央銀行般主動進行貨幣操作,澳門的貨幣供應最終由國際收支平衡而定,國際收支的盈餘會增加外匯儲備,從而支援貨幣供應的增長。澳門可供使用的貨幣政策列於金管局網站,具體如下:

在資金自由流動、澳門元與港元掛鈎以及澳門元自由兌換的條件下,澳門貨幣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維護貨幣及外匯的穩定。實現這一目標的政策工具有兩個,即存款準備金與金融票據。目前,存款準備金的比率為:活期存款百分之三、三個月以內的定期存款百分之二、三個月以上的定期存款百分之一。金融票據是澳門金融管理局發行的短期貨幣市場工具,主要用以調節金融體系內澳門元流動資金,其息率則處在一個與香港銀行同業市場拆息有競爭力的水平。此外,澳門金融管理局還通過與銀行之間的貨幣互換來調節市場資金流動性。

澳門自1980年代開始,要求銀行需要維持一定比重的現金存放在貨幣當局,根據存款的不同類型與期限進行設定。1987年,存款準備金擴大至外幣存款,以避免激勵銀行更願意吸納外幣存款而非澳門幣存款。澳門金管局自1987年起要求銀行維持的存款準備金率一直沒有變化,即上述金管局官網中所提及的“3%,2%和1%”,這也反映了存款準備金的設置更多地體現為對銀行經營的審慎監管,而非通過這一比率的升降進行貨幣供應量的調節。

澳門貨幣政策中的公開市場操作工具主要透過金融票據來執行,金融票據是一種短期、低風險的折價債券(典型特徵是週期性付息,到期還本),由澳門金管局發行,購買主體為銀行。澳門金融票據與一般的金融票據不同,更像是中央銀行票據。由於澳門幣的債務工具(如債券)及信貸(貸款)需求較弱,而存款供給較多,這就使得銀行有將澳門幣換成外幣的潛在動機,金融票據的存在鼓勵銀行持有澳門幣資產,從而降低外匯儲備的流出。自1989年開始,持有金融票據的銀行當需要彌補短期資金不足時,可以通過與金管局的回購協議,將金融票據賣回給金管局,這進一步增強了金融票據對銀行的吸引力。

與一般的央行通過金融票據進行公開市場操作不同的是,金管局並非以調節貨幣供應為目標在市場上主動買賣金融票據,而是以被動的方式,吸納銀行體系中澳門幣剩餘流動資金,從而降低外匯儲備的波動,維護聯繫匯率制度。

本文整理自丁浩《澳門貨幣》

主要參考書目:
1. 馮少榮,《澳門匯率制度與貨幣政策》,澳門:澳門公共行政管理學會,1997年。
2. 歐陽琦,《澳門金融法律制度》,澳門、北京:澳門基金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
3. 麥健增,《國幣葡幣港幣黃金及投資》,1945年。
4. 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錢江譯,香港: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1988年。
5.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百年匯通:澳門發行貨幣》,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5年。
6. 湯開建、吳志良,《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
7. 陳守信,《澳門中央銀行制度的實務運作》,載於《澳門研究》,2004年第25期。
8. 趙增奎等,《區塊鏈:重塑新金融》,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7年。


更新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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