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治五年(永曆二年/1648年1月25日─1649年2月10日)12月26日,聖誕節後,瞿安德神父到達澳門,他帶來永曆皇帝給耶穌會視察員及澳門委黎多的一封信。信上說:“朕目前日思夜想圖復河山。朕知澳人忠義,善使火器,為我朝之效力有目共睹。朕敬重萬分,思之欣慰。今遣瞿神父前往澳門與爾等共商援助一事。可輸銅炮炮彈來,或遣兵士,護衛朕身或隨朕征戰,以助朕也。量予考慮,做出決定。朕對爾等忠義之舉感激不盡。欽此。” 澳門根據來信,遂由船運100支火槍給龐天壽,並有數名葡萄牙人和本地人隨行。 據梵蒂岡檔案記錄,這一次永曆政權還應耶穌會士之請,永遠蠲免澳門每年500兩的地租銀,同時還蠲免澳門數年的船舶餉稅。 博克塞:《葡萄牙助明抗清的軍事遠征(1621—1647)》,載《澳門歷史研究》第1卷,第145頁。 Albert Chan, A European Document on the Fall of the Ming Dynasty: 1644—1649, Monumenta Serica, No. 35(1981—1983), pp. 75—109. Macau no Séc. XVII, p. 88 為火槍1000支,顯然是多加了一個零。費賴之:《明清間在華耶穌會士列傳(1552—1773)》,第273頁稱“(澳門)遣兵一隊炮二門赴援”,亦為不實。 羅馬教廷宣教部檔案,舊文第193冊,第343頁,轉引沙不列(R. Chabrie):《明末奉使羅馬教廷耶穌會士卜彌格傳》,第81頁。
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1月31日-1719年2月18日)12月26日,澳門議事會作年度結算,情況令人欣喜:“海關稅收達15萬色勒芬(Xerafins),澳門以其收入償還了幾項較大的債務,如仁慈堂的大部分債款1萬兩,暹羅國王3000兩,以及欠司鐸團一位叫伊納休.馬克斯(Inácio Marques)的亞美尼亞人和幾位市民的債務。”議事會決定用該款項的0.5%扶助葡萄牙人的孤女,經總務長和其他修士們同意在該仁慈堂設立收容院,請一位能幹太太作孤女們的總管,另外用兩位女傭人,給每人三塊葡印金幣作津貼,從上述百分數中支出,所餘的錢存在仁慈堂的金庫留給孤女們購買嫁妝。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第74頁;Manuel Teixeira, Macau e a Sua Diocese, Vo1.3, pp.513—514稱該款項的50%。
清道光三年(1823年2月11日─1824年1月30日)9月23日,為取代議事會,在澳門教區主教沙辛主持下成立一政務委員會為臨時政府對澳門進行管理,成員有果阿派來的卡布拉爾.埃斯特菲克少校和一位立憲派的原議員。10月6日,新政府成立。王室大法官維森特.貝路及巴波沙政府的其他成員均被辭退。下午4時新政府成員從議事會出發,澳門民眾隨同前往聖多明我教堂,從那里再到山頂要塞。保守派民眾高呼萬歲,山頂堡壘也鳴放21響禮炮以示慶祝。稍後,澳門宗教界、陸海軍官、葡人及華人社區紛紛上書,要求召回眉額帶曆重新掌權。臨時政府接受民眾的意見,眉額帶曆從廣州被召回,並恢複他的職務。12月26日,眉額帶曆返回澳門,受到了各界的熱烈歡迎。A Abelha da China No.54,27 de Setembro de 1823.A Abelha da China No.56, 11 de Outubro de 1823;Manuel Teixeira,Os Ouvidores em Macau,p.164.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第180頁;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31頁。
清道光十四年(1834年2月9日─1835年1月28日)11月25日,因律勞卑私闖虎門事件後,有人奏報英人在澳門私築炮台事,道光帝遂下令兩廣總督盧坤等查明澳門自築炮台訓練番哨情形。12月上旬,兩廣總督盧坤、廣東水師提督關天培先後巡視澳門,查明澳門炮台情況並於12月26日奏報:澳門6座炮台系葡萄牙人在前明時築,並非英國商人建。現在三巴門炮台安炮47具,伽思蘭炮台安炮18具,娘媽閣炮台安炮29具,東望洋炮台安炮20具,西望洋炮台安炮13具,南灣炮台安炮5具,此外尚有大小炮30餘具,安放西洋稅館。其炮口自闊8寸至5寸5分不等,並不能容三人蛇行而入,所用火藥均由小西洋運來,收貯娘媽閣炮台,臨時取用。其炮兵原設480名,嗣因經費不足,裁汰240名。又頭目兵總50~60人,炮兵分守炮台,每日早晨或鳴鼓換班,或開放鳥槍,並非終年訓練。住澳夷人共500餘家,男丁大小1000余人,黑夷奴200餘人。該國派有理事官1名,總督、大法官各1名,在澳管理。該葡人遇天氣晴明,3~5人馳馬海傍,謂之運氣納涼,從無多人遍遊山海之事。其各國夷人到澳,向西洋人暫時租屋居住,並無在澳長住之人。現在英咭喇夷商在澳者19人,此外花旗、佛囒哂各國自l~2人至7~8人不等。龍思泰所記與盧坤所查情況一致:澳門葡國駐軍人數為240人及相應數目的軍官。士兵月薪6元,每兩年發一次新軍服。軍官依其資歷發薪。它擔負著守衛5座炮台、總督府對面附近1座炮台的任務。防禦設施包括130門口徑不一、由不同金屬鑄造的大炮。《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2冊《廣州將軍哈豐阿等奏報查明澳門炮台各情形折》,第267頁;關天培:《籌海初集》卷1《查勘虎門扼要籌議增改章程諮稿》。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第79頁。
光緒五年(1879年1月22日─1880年2月9日)12月26日,澳門總督賈拉沙發布告示:據氹仔、過路灣各行鋪戶及居民人等稟稱:氹仔、過路灣魚生意,今准人攬頭承充,在公物會定立合同,於1880年1月1日起行。此雖似有利於國課,而實有損於兩灣各項生理之人等情。據此,查該承充人必定折磨漁戶,以抽規銀填足應納之價,該漁戶等無力完繳,業有捨棄氹仔、過路灣,遷徙大西洋不轄地方營生,致不協助興旺兩灣各項生理。蓋此兩灣各鋪戶,所特賴者,系漁戶交易為最。若使漁戶失散,該鋪戶必致歇業,捨棄兩灣而遷徙別處營生求食耳。至該兩灣規項公鈔,大約出自各項生意之人,如或各項生意之人歇業,該二處必然失其興旺,變為無用之區。今查承充人所應納規價,雖大損於己,亦須繳納,明見此規必有進入,惟別項之規銀公鈔定有減少,則其害者多而利者寡。立睹其害之將至,必須籌躇杜絕,或與承充人酌量,或用嚴法蠲免。查今承充抽收氹仔、過路灣鮮魚、鹹魚規銀之人稟稱:己卯年八月二十九日與公物會所立合同,有窒礙於百姓,並於承充人獲利無多,求將合同銷廢等語。又查,凡有地方之責,其最要者使百姓平安而興其利,並非以百姓受累亦獨圖國課之裕,況加增此規項,屢非能久遠耳。據與公物會商議,無創出銷廢合同之意,惟如承充人稟求,將合同銷廢,自應准行等因。今據承充人稟請銷廢合同,本大臣擬以氹仔、過路灣抽收魚規,著仍照經擬章程辦理,所有己卯年八月二十九日公物會立定於1880年1月1日起行之合同,今即銷廢。《澳門政府憲報》1879年12月27日第52號。
光緒十一年(1885年2月15日─1886年2月3日)12月26日,澳門著名華商陳六病逝。陳六,本名陳恒,或作陳行,又名陳瑞生或陳亞祿。廣東順德人,早年加入葡籍,住澳門河邊新街21號屋。先經營澳門闈姓生意,後成為著名的鴉片煙商,其家族經營鴉片生意達30餘年。並在香港開設鴉片店。曾在香港創建東華醫院。1881年,被葡萄牙國王授勳。陳六有子陳厚華,侄陳厚賢、陳厚能。陳六去世後,該生意由其子陳厚華及侄陳厚賢、陳厚能等繼續承充。陳六,其家族主要承充澳門的鴉片生意,前後達數十年。1881年9月至1883年9月,承充澳門鴉片生意(AH/F/431, MIC: A0588, p. 10,澳門歷史檔案館);1883年9月至1893年9月,承充澳門煮賣鴉片煙膏並載鴉片煙膏出口生意(AH/F/432, MIC: A0589, p. 24, 澳門歷史檔案館);1893年9月至1903年9月,陳厚賢、陳厚能等,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煮賣洋煙生意(AH/F/424, MIC: A0586, p. 94, 澳門歷史檔案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記名道府翰林院檢討潘士釗奏請變通挽回鉅款以濟要需折》,第181頁;《澳門政府憲報》1886年3月18日第11號及1909年2月6日第6號;《循環日報》1886年1月11日《羊城新聞,挽詞恰合》;《循環日報》1874年4月18日《本局告白》;林廣志:《晚清時期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第6章,第298—299頁,暨南大學中國古代史博士論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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