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十四年(1834年2月9日─1835年1月28日)4月21日,根據“中印貿易管理法”,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貿易專利與管轄權宣告取消。從此,本應由東印度公司大班們對貿易和商人所行使的一切管理和管轄權,暫時交由英國駐華貿易總監行使。

[1]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136頁;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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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