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元年(1912年1月1日-1912年12月31日)12月14日,鑒於澳門地區華商眾多,且長期沒有自己獨立性組織,為體現本行業實力與社會地位,更好地團結行業同仁,華商蕭瀛洲等發起籌備組織商會,擬具綱領,向澳門政府申請註冊,至本日終獲葡京政府批准立案,命名為“澳門商會(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o)”,同時核准《澳門商會章程》,共分3章45款。章程明確該會“以振興澳門商務、工藝、船務並辦理關於商務、工藝、船務各事件為宗旨”。章程規定:“凡居住本澳之商人、鋪主、工藝人、各行店司事人、代理人、經紀人、商船之船主並入夥均可入會為會友。”章程還規定:“本會公舉正總理一人,副總理一人,值事七人,一年為任滿。”[1]澳門未有商會以前,舉凡華商遭遇商業糾紛,均投訴鏡湖醫院加以解決。澳門商會成立後,同時被授予商事裁判權,“凡秉公斷結,視為與官廳判斷無異,無論如何不得上控”,遂成為華人在澳設立最重要之機關,亦為調解商業糾紛的權威性民間組織,為此改變了澳門商人向無團體,每遇事故只得借鏡湖醫院集議解決的局面,日益發展成為澳門地區與鏡湖醫院慈善會、同善堂(Tong Sin Tong)並稱的華人重要團體,起到了溝通政府與民間的渠道作用。[2]
[1]關於澳門華商發起成立商會的時間,一般認為是1911年。此年,蕭瀛洲等華商鑒於澳門華商日眾,乃發起籌備成立商會,擬具綱領,條陳澳門政府,請求批准。[參見《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85周年紀念特刊(1913-1998)》、《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90周年紀念特刊(1913-2003)》、《澳門工商年鑒(1951-1952)》等],Ano de 1913-Boletim Oficial-№. 9-1 Março, p. 111. 然據澳門歷史檔案館所藏民政廳檔案(1909年第9/A)可知,早於宣統元年(1909)3月22日,華商蕭瀛洲、李鏡荃、趙立夫等三人就曾呈請澳門政府,請求批准開設華商會。但該會成立不久,即被里斯本政府下令撤銷,故於本年再次申請註冊。(參見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第240頁。)又莫世祥等編譯的《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03頁稱:“經里斯本批准,澳門華人商會於1914年12月1日成立。”不知何故海關報告誤差兩年。
[2]1932年《澳門商會籌建會所碑記》,轉引自吳潤生主編:《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史:1871-2001》,第11頁;《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75周年紀念特刊(1913-1988)》,第7頁;《澳門政府憲報》1913年第9號,第109-112頁;商務印書館編印1941年《澳門指南》,第46頁,澳門大學圖書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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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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