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10月20日,澳门议事会与帝汶制定檀香木贸易规定,每艘船可以装载1800担檀香木,其中要扣除622担为全体船员所得,剩下的1178担,因为考虑船员在船上可能遭遇的巨大风险,其中三分之一即392担应分摊给船员,余下的784担则分配给澳门居民。[1]自荷兰人占领望加锡后,澳门商人一直以专营方式从事帝汶的檀香木贸易,皇家财政、议事会、仁慈堂和其他私商一直掌握著这一贸易的垄断权。为了改善这种垄断贸易,从本年起,澳门议事会就开始发放许可证,允许华商派船和人直接前往巴达维亚、帝汶和索洛,允许他们通过一种船税来扩大澳门在上述地区的贸易规模。每艘船只可以运载1800—2000担檀香,可在马六甲、马都拉、巴厘、拉兰图卡及印尼群岛其他地方停留。此外,还可航行于巴达维亚与帝汶之间,为利佛奥的葡萄牙和混血儿驻军提供给养。[2] 

[1]C.R.Boxer, Portuguese Society in the Tropics: the Municipal Councils of Goa, Macao, Bahia, and Luanda, 1510—1800, p.10.

[2]G.B.Souza, The Survival of Empire: Portuguese Trade and Society in Chin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1630—1754, pp. 15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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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