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1月25日─1907年2月12日)1月6日,佈告實施修訂後的澳門華人入籍辦法。1905年11月3日葡國上諭就澳門華人僅通過稟請立案表明其在該處出世,即作加入葡籍問題,作出修訂。凡系在澳門及澳門所轄之屬地出世之華人,欲表明其在該處出世,將必須遵照1887年6月15日諭旨准頒行華人在澳出世註冊章程所定,經已出世註冊之憑據在該所註冊內抄錄一紙呈出,方可作為確是在澳或澳屬地出世之實憑據。[1]1月12日,澳門華政衙門開辦華人出世註冊。除該冊以外,所有別項憑據,均不得作準。[2]
[1]《澳門政府憲報》1906年1月6日第1號。
[2]《澳門政府憲報》1906年1月20日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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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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