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11月22日,《澳門政治行政章程》生效,規定政府本身機關為:總督、立法委員會和行政委員會。立法委員會由總督主持,共設8名委員,其中華人社群代表1名,政府秘書長、葡國檢察官和省政府會計廳廳長為3名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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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