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慶十三年(1808年1月28日─1809年2月13日)2月21日,香山縣丞吳兆晉為葡人咟呅(Bagman)收回所租葉羅氏鋪屋事下理事官俾利喇諭。先是,葉家租葡人咟喏𠰷·口間嗲𠰷(Joaquim Carneiro)鋪屋一間經營洋貨生意,時租銀為每年24元。至乾隆五十二年 (1788),雙方用唐·番字訂明契約,自捐銀兩將鋪修整擴充,永遠居住,每年迦納租銀,共60元。契約說明其鋪屋永遠任葉家子孫居住,夷主不得加租或收屋。歷年租金已繳納,均為60元。□嗲𠰷死後,從嘉慶八年(1803)起,其婿咟呅即有收回鋪屋之意,遂加租至每年100元,以圖驅其離屋。香山縣丞查明原因後,諭令理事官轉飭夷人咟呅,不得妄行加租,以圖取鋪,租金照舊。

[1]《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上冊《香山縣丞吳兆晉為飭咟呅將葉羅氏鋪屋照舊收租毋得加租取回下理事官諭》,第275頁;金國平、吳志良編:《粵澳公牘錄存》第4卷,第185—1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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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