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打口,座落在火船頭街、蓬萊新街及聚寶街之間。該處現在之空地,原迺舊時之司打口遺址。昔日一灣流水,兩岸人家,中間如一船塢然。塢之盡處,石級重叠,乃舟楫上落之梯階,古之洋藥,悉由是運輸進出也。水之潮汐,或高或下,灣內船艇,載沉載浮,與兩岸之樓宇倒影,揺揺欲動,相映成趣,亦一美景區也。而火船頭街之入口處,架有木橋一道,橫跨兩端,以利交通,但板橋霜跡,衹印行人,倘用車輛,則須繞灣環過矣。
灣之三面,兩傍皆為店舖,其正中則為洋藥之存貯倉棧,即所謂“公棧”也。公棧後門正對司打口,取其起卸貨載便捷耳。公棧正門迺在紅窗門街。紅窗門,迺古時澳門街之閘門,中國嘗在此設立稅館。洋藥如入澳門,則必須經此稅館檢驗;倘由水路出口,則必須經司打口稅局檢查,所以杜走私漏稅,法至嚴密也。此為清朝時代之設施,後環境變遷,一切都歸淘汰,司打口亦被填塞矣。
昔者,司打口迺鴉片之唯一進口處,而公棧亦為鴉片煙之唯一存棧也。公棧或稱官棧,以其迺政府所設者。蓋自光緒年間,清廷因開辦洋藥稅釐併徵新章,迫得與澳葡訂立通商條約,當時曾派商約大臣呂海寰,與葡使商訂鴉片販運有關事宜。據《清史稿》載稱:
“……久之,始將各款議定,海寰迺入奏曰:綜計釐訂條約二十款……其第三款,聲明入澳門洋藥,均囤於官棧。每年澳門食用洋藥,定數以外,不得再有搬出。凡報運中國各處,亦應設法以防私行運往……”。又云:
“計釐定第三款專章五條大旨:在洋藥運至澳門,必須囤入官棧。其由棧報運中國,則由彼此會同稽查,必須完清海關稅釐,始准搬出。如不進官棧,私自登岸,按葡律核辦云。”
據此當時之公棧,全為防範私販鴉片,及杜絕走私而設。後解組後,澳葡嘗將公棧改作鴉片專賣局,內設煙膏配製場。按廣東省文理學院出版之《澳門地理》稱:
“鴉片煙業,唯澳門政府特許吸食。其在政府組織系統中,特有Administracao Do Opio之設。在火船頭街司打口公開設立“煙膏配製場”及“鴉片專賣局”。一九三三年‘澳門年鑒’公然刊出鴉片煙專賣章程,以便商民投承云。”
此迺從前事實,現澳門厲行禁煙矣。
攷司打口之名,亦由公棧而來,蓋曩曰澳門入息,實以鴉片稅餉為財政命脈,故當時澳葡之國課署,亦附設在公棧內。昔之國課署,即今之財政廳也。司打之名,即由葡文財政Fazenda字繹音而成,所以舊人稱澳葡國課署之印信為司打,而印有印證之稟紙為司打紙,更有直稱財政廳為司打者。財政廳前之水口,遂有司打口之稱焉。
公棧,建自清朝光緒七年(一八八一年),向來用作洋藥存貯倉棧,並為鴉片煙專賣局及煙膏配製場。迨禁煙後,嘗出賃與商人作貨倉及熔金場所。而有所謂粵海大學者,初租此為校址,後因積欠租金過鉅,遂為法院收回。更聞於和平後,業主曾擬將之送與澳葡政府,改建為澳葡警察第二區署云。
至於公棧門前之司打口,自禁煙後,已無運載鴉片之船艇停泊,澳葡工務局乃將其填塞,擴闊火船頭馬路。其中所餘空地,闢作綠洲,栽樹置椅,以歇行人。當時曾將新花園之噴泉及金魚池遷來以為點綴。後河東花園改建,又將之移回園內,餘下司打口一片廣場,成為普羅大眾之遊憩地。每當華燈初上,即有賣武售藥,講古論相等人麕集,鑼聲燈影,熱鬧極矣。近年則為茶檔冰室承租營業,暑天月夜,倍覺熙攘,另成一番景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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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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