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三年(1887年1月24日─1888年2月11日)6月下旬,葡萄牙国王特使及全权公使、前澳督罗沙抵达澳门。7月7日乘船至天津,7月13日抵达北京。8月4日,展开中葡立约谈判。经过三个多月的反复谈判,于12月1日,双方签订了条约五十四款、缉私专约三款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各约均用中、葡、英三种文字书写缮就,一式两份。其中有关澳门地位最关键的两款在《里斯本草约》的基础上改为:“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1]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允准,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之第三款,大西洋国仍允无异。”罗沙在条约签字后,迅即南返澳门。[2]这个条约起因于鸦片税厘并征,但清廷最后同意签署的原因,除了鸦片税收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害怕葡萄牙人将澳门交给法国或其他欧陆强国,这样才会令中国南疆的形势更为不安。这一条约的签订对葡萄牙人来说虽然没有如愿争取到对面山及撤销澳外关卡,但获得了争取数十年而一直未曾获得的“澳门地位条款”及“最惠国待遇”,故于澳门葡人仍是一大喜事;对中国来说,除了海关的鸦片税大增这一十分实惠的经济利益外,确定澳门地位只不过是承认一个数十年以来存在的事实而已,对清廷损失十分有限,而通过确定澳门地位以落实澳门不会转移到其他欧陆强国手中,这使清政府多年以来的担心变为放心,这更应是这一条约签订后带来的最为正面的效应。
[1]中文条款的“永居管理”,其英文为Perpetual Occupation,为“永久占有。之意,而条约又是以英文为准。于是1887年之后澳门的法律地位不是如何如何确定,而是更加含混,对澳门的属性便出现了“割让地(Cession)”、“租借地(Leased territory)”、“占领地(Occupation territory)”及“管理地(Administration territory)”等等多种说法。参见谭志强:《澳门主权问题始末:1553—1993》第3章,第178页。
[2]《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3册《总理各国事务奕劻等奏报葡约已议成请旨派员画押折》,第370一381页;《清季外交史料》卷74之《总署奏葡约现已议成请派员画押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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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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