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2月2日─1784年1月21日)8月7日,澳門議事會被迫將一名葡萄牙士兵槍決,廣州政府派來幾名官員監刑。按例這種罪行是可以處以絞刑的,但廣東巡撫不准用絞刑。這名葡萄牙士兵是在幾個月前用刺刀刺死了一名中國人,澳門葡人用盡辦法拯救,卻是徒勞。

[1]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2卷,第4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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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