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治二年(1645年1月28日─1646年2月15日)7月23日,法國耶穌會士羅歷山神父到達澳門。他於7月9日在安南被捕,並被判了死刑,後改判為驅逐出境。12月20日,他在鄭瑪諾(Manuel de Sequeira Tcheng)的陪同下從澳門出發前往羅馬。1649年6月27日到達羅馬,他向教宗和樞機院上書,最先提出創設“宗座代牧制(Vicars Apostolic)”以擺脫西班牙、葡萄牙保教權控制的主張。他認為,應由傳信部以“宗座代牧”的名義派遣代牧主教,直接受命於傳信部和教宗,並由這些代牧主教在傳教區培植本地神職人員。羅歷山的建議後為教廷採納。他後曾被任命為交州和交趾支那(Cochimchina)的宗座監牧,但他拒絕就任。[1]

[1] 榮振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第535—536頁;顧衛民:《17世紀羅馬教廷與葡萄牙在中國傳教事業上的合作與矛盾》,載《文化雜誌》第46期,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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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