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17日至19日,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於澳門展覽中心舉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初選優秀作品展覽”,展出從267套應徵稿件所評選出的15套優異設計圖案和65幅優秀作品。稿件除了本澳和內地來稿外,還有小部份寄自加拿大和葡國,投稿者包括專業和業餘美術界人士,廣告設計界人士、工商界人士、醫生、教師、學生、主婦等。隨後,評審委員會於同年12月,對15套初選作品再作評選,從中挑選三套作品提交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在1992年2月召開的草委會第八次全體會議上,確定一套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區徽圖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從而確定澳門的區旗區徽。
參考資料:
《華僑報》1991年8月16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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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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