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2月7日─1846年1月26日)7月27日,葡萄牙政务委员会发表一份决议,坚持要赋予澳门议事公局及理事官在处理华务(同中国居民关系)上的发言权。8月20日,葡萄牙国王颁令取消上述决议,将理事官衙署并入政府办公室。[1]理事官衙署并入政府办公室后,原理事官均改为“管理华人事务官”,其办公处称之为“华政衙门”。

[1]叶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澳门法制史概论》,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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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