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原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曹其真表示:能参与《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是一生中最有意义的事1。接受草委工作不是为名为利,而是接受这份挑战。参加《澳门基本法》起草后更加爱上法律。

图1 曹其真委员。图源:骆伟建、江华、赵英杰著:《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澳门:澳门基金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第391页。
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澳门基本法》既是邓小平先生“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体现,又是和平共处理论的重大发展。严格贯彻执行这一充分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大法,不仅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我国主权下实行高度自治的可靠保证,也是实现平稳过渡以及长期繁荣的先决条件。
因此,了解、熟悉、推介和贯彻基本法,不仅是广大澳门居民必须做好的一件大事,而且也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是制定《澳门基本法》的指导方针,只有对“一国两制”构想有一个基本的理解,才能正确了解《澳门基本法》的精神2。
一、不能只从字面解释,更要探究立法原意
对于《澳门基本法》的理解不能仅仅从字面解释,更要探求立法原意。例如,是否立法会只要不通过特区政府送来的法案,行政长官就可以马上解散立法会?如果只按字面解释,那么香港特区立法会不知要解散多少次了。又如,《澳门基本法》第95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这个条文如果只按字面解释,把“可”字理解为澳门特区可以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或者也可以不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就与当时制定《澳门基本法》时“可”字是相对于政权性市政机构而言的立法原意相违背。
另外,也是目前讨论最为多的议题,就是非政权性市政机构是否可以选举产生呢?很多人认为,因为是“非政权性的”,所以可以选举产生,将讨论的焦点都放在了市政机构的非政权性质上,却忽略了该条第二句规定“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这才是为什么不能由选举产生的关键点。条文明确规定,非政权性市政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的,那么如果是由选举产生,势必会代表其背后一定选民的意见,就会与条文立法原意相冲突。这与张荣顺主任在后来做咨询报告时所提出的观点相一致。
二、准确理解《澳门基本法》要结合时代背景
为什么《澳门基本法》没有像《香港基本法》一样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最终达至双普选产生的目标”,这是因为每一部法律都有其时代背景。当时香港经济非常发达,而澳门可以说是很穷,所以在起草《澳门基本法》时关注更多的是民生和经济问题。这并不能说澳门就比香港的民主落后,也不能说《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委员们对民主问题不关心,这恰恰说明了当时起草《澳门基本法》的时代背景。当时澳门居民的吃、穿等民生问题都尚未解决好,澳门居民对怎样选举问题就没有那么多关注和意见。
此外,《澳门基本法》第23条在特区可以顺利立法,也是有其时代背景。当时澳门很穷,家眷大多数是在珠江三角洲一带,所以经常会回到内地,就与祖国关系非常近,澳门居民很认同自己是中国人。而香港回归前,当时学习的是英国的历史和地理,所以香港居民对祖国并没有很强的归属感,加上香港后来取消了中国历史教育,那么香港年轻人就对祖国五千多年的历史不了解,缺乏国家认同感。
三、从澳门实际出发,稳定社会发展
当时澳门的情况是几乎一半以上拥有澳门身份证的人都同时拥有香港身份证。在此情况下,中央有关负责人一开始认为相关居民只能在香港身份证和澳门身份证中选择其一,其理由是一个中国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地方有选举权。我和鲁平主任说:
“因为澳门和香港经济发展悬殊,如果让大家只能在香港和澳门身份中选择一个,相信绝大多数人会选择香港身份,那么澳门就会少一半以上的人。”
后来这个问题就“眼开眼闭”地解决了。
此外,土生葡人国籍问题也是如此。我记得是在福州开会的时候,本来是让澳门的土生葡人在回归前一定要选择一个国籍。但是我和李后主任说:
“‘一国两制’在澳门不知怎样实行,如果一定要让土生葡人在回归前的那一刻就要做出选择,相当于逼他们做出选择而且一定会很伤土生葡人的心。如果土生都走了,澳门就只剩中国人,那么澳门就和内地没有区别了,甚至可能连珠海都不如了。其实,土生葡人也都有中国的血统,如果‘一国两制’实施得好,那么土生葡人的下一代一定会选择中国籍。”
所以,一周后李后主任宣布:土生葡人不一定要在回归前选择国籍。相信这对于澳门的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起到了稳定作用。现在欧安利和姗桃丝都选择了中国国籍。我记得有一次会议上,有一位土生委员认为,有的委员发言侮辱了土生葡人。他就来找我说要回葡萄牙去,我劝他说:
“你若回去没问题,可是你的亲戚家人都在澳门,你一个人在葡萄牙会开心吗?”

图5 朱镕基副总理会见在北京参加“纪念澳门基本法颁布两周年”活动的澳门基本法协进会负责人,前排右三为曹其真。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提供。
四、起草《澳门基本法》时印象深刻的条文和场景
对于《澳门基本法》第24条为什么香港回归后就出现问题并提请全国人大释法,而澳门没有这样的问题呢?当时我们在起草《澳门基本法》时以《香港基本法》作为蓝本,发现《香港基本法》第24条有一个很大的漏洞。我当时和宋玉生委员提出要在第24条(2)后面加上“成为永久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记得我当时举的例子就是一个50岁的妇女可能当时除了儿女外都应该有孙子了,当她成为澳门居民时,是否其儿女甚至其孙子都能够成为澳门居民呢?这就严重加重了澳门的负担。所以最后我们在《澳门基本法》第24条(2)后加上“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才可以成为澳门居民的规定,就堵住了《香港基本法》关于这一条的漏洞。
此外,记得当时筹委会讨论时,还提出如果父亲是澳门居民、母亲不是澳门居民,小孩儿出生后需要做DNA检测以证明这个小孩儿确实是其父亲亲生,这个考虑也避免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牟取非法利益。
另外,记得我们小组当时谈到公务员问题时,有参考《葡萄牙宪法》的规定。不记得当时宋玉生委员说了什么,有委员说《葡萄牙宪法》规定中国人是不可以做公务员的,只有葡萄牙人可以做公务员。后来宋玉生委员说,在澳门,中国人可以做公务员,回归前葡方派的人只是当官的,澳葡时期公务员绝大多数都是中国人。
1988年《公共行政人员通则》规定“葡萄牙人和澳门籍中国人”回归前可做公务员,回归后《澳门基本法》第97条则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不讲国籍了。但当时讨论时,有委员忽略了《澳门组织章程》,因为《澳门组织章程》是1975年由葡萄牙最高国务委员会通过的,主要考虑到了澳门的一些实际情况。所以我们当时在制定《澳门基本法》时,按照澳门的实际情况,也参考了《澳门组织章程》里面的某些规定。
可以看到《澳门基本法》的起草不是意见一提出来就获得全体委员一致通过的,而是经过草委们反复讨论决定的,有时遇到敏感问题讨论甚是激烈。但我的宗旨是,你请我做工作,我接受了,就要尽自己的责任。并不是说自己所说的都对,只是讨论问题应该是讲道理、摆理由,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草委,不但浪费国家的金钱,而且澳人亦会感到失望。同时作为中国人,每个人都有一份民族感情3。
当然,现在回想当时起草的《澳门基本法》也不是绝对完美。
比如《澳门基本法》附件一规定:“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有权参与行政长官的选举。”
这一点我认为是我们当时起草《澳门基本法》时疏忽了。因为市政机构在澳门回归前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就把市政机构也列入选举行政长官人员行列。但这一规定在最近讨论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问题上,造成了很大争议。我们起草时没有考虑到去掉市政机构政权性质之后的配套规定,我个人认为在这一点上是起草时的疏忽。
五、为未来落实《澳门基本法》建言
虽然《澳门基本法》没有一个字提到行政主导,但很多条文体现了行政主导的精神。立法会主要职能除立法外就是监督特区政府,过多提到行政主导会剥夺立法会的监督权。
另外,根据《澳门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立法会由直选、间选、委任产生的议员组成。为什么要有委任议员,记得这是诸桦大姐提议保留的,理由为:一是尊重历史,二是兼顾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但老实说特区政府没有落实好《澳门基本法》,行政长官为什么没有委任土生葡人?委任的行业专家是否具有代表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委任是否在直选或间选结果出来后兼顾平衡了各阶层利益?特区实行行政主导体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这是一种有效落实“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但行政主导绝不意味着行政独大、行政专断甚至是行政霸道,也绝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不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制约。恰恰相反,越是实行行政主导,越是要强化立法监管的监督制约力度。否则,必将导致权力运行上的失衡和无序4。
关于严格按照《澳门基本法》办事,我举一个例子。在我担任立法会主席期间,很多香港记者追问我说,您作为立法会主席应该像香港特区立法会主席一样,在立法会会议期间尽量不要发言。我回答道,我应该发言,因为我是由选举产生的,必须代表选民发声。我在做好立法会主席工作的同时,时刻不忘自己也是一名普通的立法会议员,也应履行一个议员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作为立法会主席,对任何可能影响立法会的职能与权限、关乎立法会声誉与尊严的事宜,都理应且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与行为;作为一名立法会议员,对于任何属于议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理应积极参与,为立法会的工作尽一个议员应有的职责与作用6。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主席在主持会议时是否与应否发言我本人当时不便做出评论,因为每一地区的政治制度和具体实践都有其特有的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7。

图8 曹其真(左)于“纪念澳门基本法颁布20周年学术研讨会”上发言,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提供。
另外,不可忘记的是,香港特区立法会主席只主持会议、不发言,是源自回归前港英的传统。回归以前香港的立法局和行政局实际上都是港督的助手,港督作为香港最高统治者、英王的全权代表,兼任立法局主席,其主持立法局会议只不过是征询意见而已,所以他没有必要发言。但是《香港基本法》已改变了回归前的制度,到现在香港仍沿用港英时期的制度,就没有道理了。所以我认为,立法会议员都应该积极发言献策,这样才能真正贯彻落实《澳门基本法》。
最后,我认为“专才输入问题”目前进度很慢。为了澳门的发展,澳门特区政府应当结合自身需要积极向中央争取增加名额,同时行政长官也是有权批准专才留澳的。为了澳门发展,现有制度和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与时俱进并可以做出修正的。

图9 原《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与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负责人及嘉宾于“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20周年学术研讨会”上合影留念,前排左二为曹其真。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提供。

本文选自《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图片为澳门记忆编辑部新增。
注释:
1. 曹其真:《个人自由主义不能凌驾民主,应按照澳门基本法精神办事》,《澳门日报》1993年3月22日,第3版。
2. 曹其真:《在大会发言认为须加强宣传推介澳门基本法》,《澳门日报》1996年3月9日,第1版。
3. 曹其真:《谈起草工作感受》,《华侨报》1992年3月20日。
4. 曹其真:《立法会主席十年工作情况的总结和报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2009,第23~24页。
5. 曹其真:《在大会发言认为须加强宣传推介澳门基本法》,《澳门日报》1996年3月9日,第1版。
6. 曹其真:《立法会主席十年工作情况的总结和报告》,第43页。
7. 曹其真:《立法会主席十年工作情况的总结和报告》,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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