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記憶”開站六周年,以“六六無窮‧探索不同”為主題,推出多項周年系列活動,展現“澳門記憶”豐富精彩的資訊,引領大眾探索不一樣或有待了解的澳門。誠邀市民參與,成為建構“澳門記憶”的一份子。
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2月6日─1599年1月26日)9月5日,馬尼拉總督的代表若翰•紮馬迪亞(Juan de Zamudio)船長攜帶兩名方濟各會士乘一艘中等船來到廣東海岸,先派使者攜帶書信入廣州,要求開通貿易;並派方濟各教士攜帶菲督弗蘭西斯科•特羅(D.Francisco Tello)的信去見於10月剛剛抵達澳門的中國及日本巡航首領兼任澳門地方兵頭保祿•薄圖加(D.Paulo de Portugal),稱他們此行的目的就是為國王的艦隊採購鉛、鐵及彈藥,請求澳門當局提供方便。保祿•薄圖加的回復稱,如果沒有菲利浦二世的敕令,西班牙人不能進入澳門與中國其他地方。廣東督撫按司海道也一致認為馬尼拉船隻來廣東是“越境違例,議逐之。諸澳番亦謹守澳門,不得入”。但西班牙人同中國官員打交道時,向官員們贈送了許多早已準備好的華麗名貴的布料,說動了兩廣總督陳國華及海道副使章邦翰等,遂批准西班牙人在離廣州12里格的小島上暫居。該島中文文獻稱之為虎跳門,西班牙人稱之為賓那港(Pinal)。兩廣總督的批示是:“准許西班牙人入泊崖門,納稅及購買貨物。季風一到,即刻啟航,不准登陸搭棚,不准登陸休憩。其船按葡萄牙人之制丈抽,另加50%,即每幹兩另加500兩。此制僅限本年。今後不得如此次援引舵短桅折再來。此次予以接待,著令下次不得再來”。當時即有中國商人以合適的價錢向他們提供生活必需品,西班牙人還乘舢板和小艇沿河往廣州做生意,但是這是被國王所禁止的。澳門葡人對此非常不滿,澳門地方兵頭保祿•薄圖加向中國官員提出了抗議,要求把西班牙人從賓那港攆走,並且說這個行動可以由葡萄牙人來執行,但遭到拒絕。根據西班牙人的說法,葡萄牙人不僅勾結中國官員,而且以世俗和宗教禁令為藉口,阻止澳門和賓那港之間的交往,甚至企圖焚毀西班牙使節的船隻。接著澳門地方兵頭保祿•薄圖加將這些情況上報葡印總督及議政會。議政會一致決定,根據國王陛下禁止西班牙人前往中國的敕令,應將來華之西班牙人驅逐出境。保祿•薄圖加獲得這一命令,遂對西班牙人以武力相逼,若翰•紮馬迪亞船長在完成交易後,遂於本年底離開賓那港,翌年年初,返抵馬尼拉。《庫托(Couto)亞洲旬年史之十二》第11章,第243—250頁。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3《番夷》。《庫托(Couto)亞洲旬年史之十二》第11章,第243—250頁。郭棐的《(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3《番夷》:“萬曆二十六年八月初五日,(呂宋國)徑抵蠔鏡澳住舶,不得入。九月移舶虎跳門。”關於虎跳門,張廷玉在《明史》卷325《佛郎機傳》中說:蠔鏡在香山縣南虎跳門外。《澳門記略》卷上《形勢篇》:“(澳門)又西為大托山、小托山、大磨刀、小磨刀。山有炮台,上下二門,曰馬齊,曰黃麖。過此即為虎跳門。”祝淮:《新修香山縣誌》卷1《輿地•山川》稱:“虎跳門在縣西南九十里,西接新會崖門。”《澳門記略,海防總圖》則更清楚標明虎跳門在崖門以東,黃粱都以西的西江出海口中,為一小島,下還標有“番船”二字,表明曾是外國船隻停泊的地方。Piñal,應為西班牙文。西班牙文獻又作Pinal,譯為賓那,葡文文獻作Pinhal,譯為平海。關於Pinal或Pinhal,金國平考訂為崖門,廣義上應釋為“崖門與虎跳門之間地帶”。見金國平:《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第277頁。葡萄牙國家檔案館,Misceldâeas Manuscritas do Convento da Graça, Tomo VID, CX.3, fls.133—134.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第35—36頁;《庫托(Couto)亞洲旬年史之十二》第11章,第243—250頁。
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1月31日-1700年2月18日)8月26日,英國私商組建的“英國公司”派商船“麥士里菲爾德(Macclesfield)”號在船長約翰•赫爾(John Hurle)和大班羅伯特•道格拉斯(Robert Douglas)的率領下駛抵澳門。葡萄牙人和中國官員都對英國商船的到來表示歡迎,並保證盡力方便他們去廣州的貿易。9月2日,曾經當過“王商”的洪順官(Hunshunquin)從廣州來到英商船上,提出要包購英商的船貨。5日,大班羅伯特•道格拉斯上岸拜訪廣東行商施美亞(Shemea)。7日,海關監督從廣州來到澳門。8日,海關官吏丈量船隻。9日,海關監督通知說,“麥士里菲爾德”號是二等船,本應收費1200兩。為了表示對英商的優待,海關監督命書吏改為三等船,只需繳納600兩。後海關監督又將收費減免1/5,則所交船鈔是480兩。羅伯特•道格拉斯得知海關監督態度良好時,要求發給其三張執照,一張准許所有商人都可以自由和他交易,一張准許他前往廣州,一張允許他將船開入廣州。這三個條件均得到海關監督應允。14日,羅伯特•道格拉斯駕船離澳赴廣州。19日到達。在廣州,羅伯特•道格拉斯住在洪順官的寓所。經過兩三天的討論後,大班們決定與洪順官簽訂合約,並將他們帶來的部分貨物賣給洪順官,共售得白銀36000兩,折合為1.2萬英鎊。回程時購買的貨物有:生絲69.5擔,水銀110擔,松蘿茶160擔,白銅250擔,麝香245兩,胡椒1000擔,扇10萬把,茶桌、鑲貝珠360套,金塊776.5兩及價值13075.8兩銀的絲綢和價值1147.46兩銀的瓷器,總成本為44928.64兩白銀。羅伯特•道格拉斯這一次來中國的貿易是一次成功的貿易。不僅受到中國海關監督的友好歡迎,丈量船隻的條件也非常優惠,他按照東方式的慣例送禮,但沒有受到勒索,他在優惠的條件下將他的全部貨物以信用方式售給一位體面的商人,並訂約購回貨物,滿載而歸。這是英國人第一次在中國成功進行的商業活動,從此開始了英國人在廣州與澳門開展貿易的新週期。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卷,第86—97頁。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2月18日-1758年2月7日)9月5日,署閩浙總督新柱奏報英商船不願赴廣東澳門,寧願多交稅,也要到浙江定海貿易。先是,7月21日,一艘英國船“翁斯洛(On slow)”號駛至定海縣旗頭洋面停泊。寧波府通判王復臣前赴定海,將寧波為了限制英商來寧波貿易而新定稅額通知英商,並勸諭他們應到廣東貿易。但隨船來定海的二班洪任輝等稱,航海數萬里而來,原圖貿易,但廣東牙行包攬把持,必不願去。所有加增稅額情願照納。清廷見增收稅餉仍無法制止英船來浙,遂於12月20日頒佈法令,不准外國船隻入浙江海口,止許在廣東收泊交易。至此,中外貿易只許在廣東一口進行。《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上冊《暫署閩浙總督新柱奏報英商船不願赴廣東澳門駛至浙江定海貿易情形折》,第303—304頁。王之春:《清朝柔遠記》卷5乾隆二十二年冬十一月條。
清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2月4日─1773年1月22日)9月5日,澳門有九艘葡萄牙船隻從事貿易,其中有高士德“光明聖母(Nossa Senhora da Luz)”號,“聖十字(S. Cruz)”號;6月初到達澳門從巴達維亞帶回大米的“聖若阿金一聖安娜(S. Joaquim e S. Ana)”號; 航行果阿的“聖費利佩一聖迪亞哥(S. Filipe e S. Tiago)”號;航行帝汶的單桅船“聖西蒙(S. Simão)”號(它可能屬於西蒙•羅咱所有);“聖塞西利亞(S. Cecília)”號,屬於維森特•甘博斯(Vicente José de Campos)所有;還有費爾南德斯•施利華的“聖文森特(S. Vicente)”號、“黎明之星一孔塞桑聖母”號及“阿茹達聖母(Nossa Senhora Ajuda)”號。Benjamin Videira Pires, A Vida Marìtima de Macau no Século ⅩⅧ, p. 46; 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ⅩⅧ, pp. 45—46, p. 86.
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1月24日─1793年2月10日)9月2日和5日,澳門同知韋協中分別給發在澳門住冬的國(丹麥)夷商嚤碧和法國商人噴士噔等上省牌照,二人此年1月遵例到澳居住,現欲上省料理貿易事務。嗊士噔,今譯貢斯當。貢斯當,1762年生於瑞士日內瓦,其家族為法國名門望族,貢斯當於1779—1793年先後三次前來中國,在廣州與澳門居留了8年零2個月時間,其著作有《中國18世紀廣州對外貿易回憶錄》,其中記錄了許多他當時所見的澳門景象;耿昇:《清代西方人視野中的澳門與廣州》,載《文化雜誌》第53期,2004年。《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下冊《澳門同知韋協中為給發丹麥商人嚤碧等上省貿易牌照事行理事官牌》、《澳門同知韋協中為給發法商嗊士噔等上省貿易牌照事行理事官牌》,第708頁。
清嘉慶十二年(1807年2月7日─1808年1月27日)9月4日,新教傳教士馬禮遜(Robert Morrison)牧師乘搭“三叉戟”號抵達澳門外海,不久即在澳門港上岸。當時,大部分英國人都在澳門,包括托瑪斯·司當東爵士、托瑪斯·曼寧(Thomas Manning)先生及大班喇佛(John W. Roberts)等。馬禮遜牧師住進了一家由英國人在澳門開辦的旅館。第二天,馬禮遜即去拜訪司當東爵士。兩人當時都是二十五六歲的青年,雖然兩人的家世、教育背景及社會經濟地位相去懸殊,但他們一見如故,結下了深厚的友誼,馬禮遜在華獲得他人幫助時間之長,範圍之廣,用心之真摯,以司當東為第一。LMS/CH/SC/JO, Robert Morrison's Journal, Sep. 4, 1807. 轉自蘇精的《中國,開門!馬禮遜及其相關人物研究》,第28頁。蘇精:《馬禮遜與司當東的情誼》,載蘇精:《中國,開門!馬禮遜及其相關人物研究》,第109—111頁。
清道光十八年(1838年1月26日─1839年2月13日)9月5日,澳門第一份政府公報《澳門、帝汶和梭羅政府公報》創刊,公報的編輯工作由政府秘書負責。早期為週報,主要用於發布行政命令、法規、官方文件和其他與公眾利益有關的文章。並刊登政府專賣廣告和少量民間“告白”,為葡萄牙海外地區的政府公報。出版第5期後在1839年1月9日停刊。1840年1月8日,澳門政府再次出版公報。從1850年起,將與華人有關的重要消息漢譯夾雜在葡語版面中刊出。1857—1872年中止,至1872年恢復,自1879年2月18日起,該報正式用華葡兩樣文字頒行,由翻譯官公所譯華文校對辦理並讓翻譯官畫押為憑。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68頁;José Augusto dos Santos Alves, A opinião pública em Macau: a imprensa macaense na terceira e quarta décadas do século ⅩⅨ, p.295.
光緒十三年(1887年1月24日─1888年2月11日)9月3日,廣東巡撫吳大澂帶兵船五隻,親赴澳門,周曆各村各島,查勘界址。先拜訪澳督高若瑟,並與高若瑟面談,且告以劃清租界之意,隱示以收回占地之圖。4—5日,巡視附近各村各島並曉諭該處居民,勿因從前受欺受侮,輒與葡人口角爭毆,致生枝節。同時澳督高若瑟回拜,禮節甚恭,吳大澂亦優禮之。至6日回省。吳大澂此行,意在表明對澳門事務的關切。據其致總理衙門電文中稱:“澳門關閘以外數十年無人過問,葡遂以為粵省不甚愛惜之地,肆意侵佔。”此事在澳門引起一陣恐慌,據葡使言:“此非和平議約之象,請撤減兵船。”澳門政府為此添設軍兵,急修馬角炮台,以為防禦,遂使澳門商民騷動不安,謠言紛紛。經華商稟請,華政衙門出示嚴禁,稱因近來查辦緝私嚴密,無賴遊民流為盜賊,日益眾多,恐匪人欲借謠言,乘機搶奪,擾害本國保護之居民。督憲添設軍兵,實為防禦澳內賊匪起見。現下本澳安靖,必無意外之虞。原文作高士達,根據澳督在位時間來看,當為高若瑟。《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廣東巡撫吳大澂為親往澳門勘察事致總理衙門電文》,第300—301頁;《總理衙門為請撤減兵船往澳事致廣東巡撫吳大澂電文》,第304頁。《澳門政府憲報》1887年10月6日第40號。
《知新報》第九十八期刊登《江西蘋鄉縣顧大令家相課士略說》、《法人在高麗建設電綫》、《美國評英國之對清策》、《英美調處爭金礦事》等文章。《知新報》於1897年2月22日(清光緒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創刊,由康有為籌劃出版、梁啟超兼理筆政、何廷光(字穗田)出資、康廣仁則負責具體運作創辦,該報於維新運動時期所創辦,為維新派在華南地區的重要刊物。1898年(清光緒二十四年)的百日維新失敗後,《知新報》仍繼續出版。1899年7月20日,康有為在加拿大創立保救大清皇帝會後,更將《知新報》與《清議報》定為會報。《知新報》原按上海《時務報》模式創辦,初擬為《廣時務報》。及後經梁啟超斟酌後,才定名《知新報》,報頭使用篆書。其辦報宗旨,正如其創刊文章的「知新報緣起」指出:「不慧於目,不聰於耳,不敏於口,曰盲、聾、啞,是謂三病」而「報者,天下之樞鈴,萬民之喉舌也,得之則通,通之則明,明之則勇,勇之則強,強則政舉而國立,敬修而民智。」《知新報》是澳門第二份中文報紙,翻譯不少西文報刊,錄英、俄、德、法、美、日等各國大事,同時遠銷海外舊金山、悉尼、安南、新加坡等地。設社址於澳門南灣大井頭四號,其後在1900年11月22日(清光緒二十六年十月初一)出版的第129期有遷館告白:從大井頭四號移寓至門牌十九號。初為5日刊,自1897年5月31日(清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初一)的出版的第20冊起,改為旬刊 (十日刊),篇幅較前增加一倍;又至1900年2月14日(清光緒二十六年正月十五日)出版的第112冊開始,再改為半月刊,每期約60餘頁,冊裝。目前所收集的最後一期是1901年2月3日(清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版的第134冊,是否仍有後續出版的刊冊,有待進一步研究。本會感謝中山大學圖書館的支持,合作將該館珍藏的共134冊《知新報》原件進行電子化,得以在此平台與公眾分享。此外,本會為每期之目錄加設鏈結功能,以便各方讀者閱讀。《知新報》主要撰述和譯者如下:撰述:何樹齡、韓文舉、梁啟超、徐勤、劉楨麟、王覺任、陳繼儼、歐榘甲、康廣仁、黎祖健、麥孟華、林旭、孔昭炎、康有為 英譯:周靈生、盧其昌、陳焯如、甘若雲葡譯:宋次生德譯:沙士日譯:唐振超、山本正義、康同薇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2月8日─1903年1月28日)9月5日,特使兼葡萄牙駐北京全權公使白朗谷(José de Azevedo Castelo Branco)途經香港返回葡萄牙,攜帶新近簽訂的葡中條約提交批准。這次談判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正式界定澳門的邊界和擴大中葡雙方的貿易方式。中方提出在澳門設立中國海關代表處的可能性被接受了,中國談判代表將之視作“稽查鴉片走私和防範海盜的和解性安排”。但這一協議並未獲葡萄牙王室批准,其理由是,在澳門設立這樣的海關代表處會限制葡萄牙的主權。施白蒂:《澳門編年史:20世紀(1900—1949)》,第11頁;廉輝南(Fernando Lima):《澳門:她的兩個過渡》,第1章第39—40頁。拱北海關編:《拱北海關志》之《大事記(1887—1990)》,第268頁。
在賈伯樂提督街、鏡湖馬路、俾利喇街與歐華利街之間新建的高樓大廈,原是本澳著名的“市牢”舊址,找來了一幀十多年前的“市牢”照片,才可重睹它的原貌。這座監獄原稱“中心監獄”,一九零九年九月五日落成啟用,而門楣上所刻“一九一二”,是該門樓興建年份。監獄面積約四千五百多平方米,樓高兩層,外形仿如西方古堡式建築,外圍高牆,四角建有哨所,戒備森嚴,令人望而生畏。這座監獄是囚禁成年男性犯人,至於女性及少年罪犯另有囚禁之所。牢內設有十五個囚倉,可容囚犯一百二十人;另闢操場、工場,讓犯人自由活動及學習手工藝。“市牢”在建築當年,該處仍屬郊野,人煙稀少,環境僻靜;直至拆卸前,外貌依然,只是圍牆經過多次改建及加高,先是在低矮圍牆上加裝鐵枝作欄柵,後來改建高牆,再加棘刺鐵絲網,加強保安。 這座監獄,雖説守衛嚴密,但仍不時有囚犯越柙,曾被譏為“無掩雞籠”,意思是囚犯可“自由”來去;又有的囚犯神通廣大,竟可獲“特權”,隨時出入,享受特殊的食住待遇,因而又被諷喻為“監獄酒店”。由於本澳犯罪案件不斷上升,囚犯增加,“市牢”有人滿之患,地方不敷應用;同時又因附近街道發展迅速,住宅、高廈近在咫尺,囚犯常隔着鐵窗向街吵鬧,滋擾居民及途人。當局於是在路環建成新監獄,於一九九零年十月間,將“市牢”五百多囚犯轉送到新監獄,“市牢”從此拆建成新廈,也成為歷史名詞。
民國五年(1916年1月1日─1916年12月31日)9月5日,澳督嘉路米耶任職期滿返回葡萄牙,改由輔政司曼努埃爾.羅查(Manuel Ferreira da Rocha)署理總督。嘉路米耶離開澳門時,眾多市民前往碼頭送行,並致信盛讚其為人誠實正直,做事深思熟慮,有勇有謀,紳商盧廉若第一個簽名。嘉路米耶總督在任期間,積極著手進行政治改革,開展大型建設工程,鼓勵慈善和公益事業,對澳門城市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政治改革上,建立了市政警察,在市民中招募自願民兵,並在聖塔克拉拉軍營進行訓練。同時根據軍部關於澳門保安的展覽,頒佈了新的警報指引,代替了1910年的舊系統,在保安方面,秘密警察和駐紮在嘉思欄兵營的消防部起了重要的作用。其時,殷理基.施利華(Henrique Nolasco da Silva)將一部汽車撥給消防隊用,這是澳門出現的第一批汽車之一;之後,嘉路米耶又在英國購買了汽車泵,並任命卡洛斯.洛培斯為消防隊長。再者,總督向殖民地事務大臣遞交了澳門的組織憲法,之後,又於1915年5月10日遞交一份非常重要的報告,希望精簡政府,縮減費用,加快運作速度,減少秘書人數,成立政府委員會,沿用傳統的澳門市政廳之名,並且希望大膽取消其市政職能。城市建設上,成立港口工程行政委員會秘書處,從新加坡購買工程材料,並預留120萬澳門元鉅款撥付港口工程;又為港務局購買5艘小艇,其中1艘以其妻貝爾塔(Berta)的名字命名;用無線電報聯絡氹仔和路環;為了使澳門衛生和清潔狀況得到改善,剷除聖美基山,重建華人社區,修建寬闊而通達的馬路,重建華人市集並將南灣和內港碼頭連接起來。同時,又重建幾乎廢棄的總督府,重修市政廳大樓,清潔了城市,包括現在的三盞燈前地;開闢了新馬路,開辦了學校,以及在塔石和橫琴島修建了樓房。社會福利上,修建一組樓宇交由澳門仁慈堂負責,免費收留窮苦的家庭;又在橫琴島修建一座麻風病院,協助鏡湖、仁伯爵以及白馬行醫院。此外,他在澳門還控制了鴉片的生產與出售。《中華民國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917年2月24日),載莫世祥等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94頁;卡洛斯.高美士.貝薩:《澳門與共和體制在中國的建立》,第24─25頁及第28頁。
民國三十年 (1941年1月1日-1941年12月31日)9月5日,鑒於澳門政府對日方照會某些方面提出異議,日本駐澳領事福井保光又向澳督戴思樂發出一份備忘錄,對8月27日日方建議書中部分條款及文字進行解釋: (1)第1款中的c項中“協助”的含義是日本海陸軍當局應通知澳門政府對可疑的船隻、人員提供情報並要求驅逐之; (2)第2款中“指定”的含義不是否認澳門總督的權力或澳門政府的管轄權,日本當局必須出示證據; (3)第3款中“全面取締”的含義是取締一切可能。澳督戴思樂同日予以回復,表示願意接受8月27日日方建議書及上述備忘錄,以示其與日本政府真誠合作的願望。此後,日方又提出具體執行方案:A. 澳門政府方面應採取的措施: (1)停止一切木帆船貿易。 (2)設立一個與日本有關當局聯絡的機構並提供一切與走私有關的情報。 (3)與日本有關當局配合,對進入澳門領水的涉嫌走私的船隻、貨物及武器採取措施。 (4)向日本有關當局提供在港務局註冊的船隻名冊副本。 (5)向日本有關當局提供航行於澳門、廣州灣海防及西貢的船隻的報單:可於船隻離開前一天午時或入口時向上述當局提供。依相關程式儘快向日本有關當局提供往來於港澳之間的正常渡輪的名冊副本。 (6)除了政府及香港船隻外,禁止其他船隻在澳門港口內行駛。B. 日本當局方面應採取的措施: (1)陸軍機關首長配合澳門政府控制陸地; (2)海軍機關首長配合澳門政府控制領海及其領島; (3)上述日本兩個軍事當局的人員與船隻隨時在澳門陸海巡邏,為此澳門政府必須為他們配備武器,以備在必要的情況下用來自衛。澳督戴思樂認為這一執行計劃不僅提出了新內容,而且還重提曾被拒絕的問題,為此堅決拒絕提供外國船隻的報單及給予日本海陸軍人員在澳門領水及陸地的自由。經過澳日當局談判交涉,最終達成以下共識: (1)中止木帆船貿易; (2)緝私活動集中於港務局,成立一支“特別緝私隊”; (3)允許緝私部門的六名日本情報員攜帶自衛武器; (4)給日方提供一份在港務局註冊船隻的清單; (5)禁止馬達船夜間在澳門水域內航行; (6)允許聯絡官擁有兩艘自己的船,但需向港務局註冊。因其私人性質,船員不得為軍人,不可懸掛日本海軍旗幟,不得進行任何稽查或警巡活動。抗戰時期日商大間子的新興洋行與高可寧、鐘子光合資組大福輪船公司,擁有“永華”號輪船,專門行走澳門與海防之間。澳門政府遂委高可寧、鐘子光為代表,利用日本海軍勢力,以“永華”輪從海防運食米至澳門,但暗地裡又為日本人搜購銅鐵鎢等軍用原料。大福公司經營年餘,獲利澳門幣百餘萬元。參見1946年廣州行營制奸商題名錄,轉引自陳錫豪:《抗日戰爭時期的澳門》,第71—72頁。Arquivo Histórico-Diplomático do Ministério dos Negócios Estrangeiros, 2° PA48, M212, Proc. 33. 2,《澳門總督戴思樂1941年9月5日致殖民部長公函附件》,轉引自金國平、吳志良:《抗戰時期澳門未淪陷之謎》,載《鏡海飄渺》,第172—173、1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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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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