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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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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1月25日─1907年2月12日)4月23日,澳门公会批准、澳门议事厅议定的《猪槽章程》颁布施行。猪槽设在妈阁,专为存放猪只及㓥宰之所。以免贩卖猪肉各户在铺屋内存养大小猪只,致人畜杂处,兼免晚上在铺私行开宰有损于国课暨本局规项,又免所宰多有羸病之猪,有碍于人民卫生各等弊端。规定由水陆两路运入口之大小猪只,无论系在本澳宰卖或即转运出口,均须将猪在妈阁猪槽存养,俟至开宰或出口起程之时,然后由该槽取出。猪只存豢此槽者,不须纳费,只须派伴自行看守豢养。《澳门政府宪报》1906年10月27日第43号。
《猪槽章程》颁布施行
清宣统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5月26日,澳门政府批准鱼商行包收鱼规之合同章程。合同之期系自1911年7月1日起至1921年6月30日止,每年缴纳国课规银33000元,并规定凡在澳门做鱼生意之人,须准澳门鱼商行每日抽取用银每价1元抽1.5仙,无论已入行未入行一律抽收。《澳门政府宪报》1911年6月10日第23号。
澳门政府批准鱼商行包收鱼规
渔民出海作业,海上风浪难以预测,渔民信奉水神,除了祈求风调雨顺,更祈求出海平安、鱼虾大汛。澳门面积虽小,街道却林立着大大小小与海神有关的庙宇,了解海上信俗,为读者深入了解澳门的庙宇文化提供了另一个视角。
逐海而居:海上保护神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2月2日─1898年1月21日)本年,澳门鱼栏行变动较大,向来渔船计有700只,今则实存430只,业渔人数约只5000名,以致承顶转让、倒闭等情形颇多。如义友堂刘绍修承顶“源来鱼栏”;郑发等人的“赞利”、“鸿利”二栏的变动;杨士彬承顶澳门营地街市门牌第68号“新两全”鱼栏生意;谭桂甫等人承顶果栏街门牌第19号安吉海味生意;合和堂用本银1500两顶受路湾海旁街门牌第14号锦隆鱼铺生意;义合堂张彭及郑星南、辛俭坡等人合股经营在澳门皇家新街门牌第105号开设的昆隆海味店倒盘等等。据上年的“拱北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中透露:澳门盐价日贵,渔户皆欲将鲜鱼装往香港醃制也,应是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澳门政府宪报》1897年3月13日第11号,5月1日第18号,5月23日第21号,7月10日第28号,8月14日第33号,10月30日第44号;《近代拱北海关报告汇编:1887—1946》,光绪二十二年(1896)拱北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第178页。
澳门渔业不景气
民国十六年(1927年1月1日─1927年12月31日)本年,据本年年鉴资料,捕鱼业仍为澳门最重要的行业之一,大约有2万名不同性别、年龄的人员以此行业为生。施白蒂:《澳门编年史:20世纪(1900─1949)》,第217页。
1927年捕鱼业仍为澳门最重要的行业之一
清宣统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1月7日,为达到以公平便利之法振兴渔业的目的,澳门政府正式公布属务兼海军部上年11月21日签署的上谕,将澳门盐鱼出入口买卖生意办法更改为专利凭照。先是1906年1月18日上谕规定澳门渔业自由买卖之章程,但最终因议事公局反对等原因并未着手施行,而其时承充合同又至1911年6月30日期满。鉴于自由买卖章程不宜于澳门地区生意,亦无益于政府国课,即澳门渔业生意既不可归一人承充,又不便任各人自由贸易,两者均属不宜,故澳门政府遵照葡国律例,设立澳门鱼商行,归其承办,并规定澳门所有渔业商人均可入行。该行则认定一抽用税额,以纳国课之规定,同时按价以收同年中所收用银,除缴纳国课之认定额规,并支出一切经费外,所有盈余归行内人照数均分。《澳门政府宪报》1911年1月7日第1号。
澳门盐鱼出入口买卖生意办法更改为专利凭照
光绪七年(1881年1月30日─1882年2月17日)4月16日,署理管理华人事务官小若阿金‧巴士度律师与氹仔行政长官商谈路环南面海湾捕鱼纳税问题。他认为大横琴岛寺庙的中国主持确实在法庭出示了香山政府一份非常合法的文件。中国当局在文件中申明“路环的两个海湾归属寺庙,给予其征税权”。巴士度表示希望了解能使他有所行动的详情,因为他认为情况十分复杂。海岛市政委员会主席简单地答复说葡萄牙当局对路环拥有完全的管辖权,黑沙和竹湾海湾均在该地区,甚至战船也要受葡方据点的监督,中国当局并未表示任何不满。由于属于葡方水域,故应对其使用葡萄牙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法律,特别是第395条。除此而外,不存在给予受行政管理条例制约的公共地方的个人以任何特权的法律。施白蒂:《澳门编年史:19世纪》,第222页。
路环南面海湾捕鱼纳税问题
光绪五年(1879年1月22日─1880年2月9日)12月26日,澳门总督贾拉沙发布告示:据氹仔、过路湾各行铺户及居民人等禀称:氹仔、过路湾鱼生意,今准人揽头承充,在公物会定立合同,于1880年1月1日起行。此虽似有利于国课,而实有损于两湾各项生理之人等情。据此,查该承充人必定折磨渔户,以抽规银填足应纳之价,该渔户等无力完缴,业有舍弃氹仔、过路湾,迁徙大西洋不辖地方营生,致不协助兴旺两湾各项生理。盖此两湾各铺户,所特赖者,系渔户交易为最。若使渔户失散,该铺户必致歇业,舍弃两湾而迁徙别处营生求食耳。至该两湾规项公钞,大约出自各项生意之人,如或各项生意之人歇业,该二处必然失其兴旺,变为无用之区。今查承充人所应纳规价,虽大损于己,亦须缴纳,明见此规必有进入,惟别项之规银公钞定有减少,则其害者多而利者寡。立睹其害之将至,必须筹躇杜绝,或与承充人酌量,或用严法蠲免。查今承充抽收氹仔、过路湾鲜鱼、咸鱼规银之人禀称:己卯年八月二十九日与公物会所立合同,有窒碍于百姓,并于承充人获利无多,求将合同销废等语。又查,凡有地方之责,其最要者使百姓平安而兴其利,并非以百姓受累亦独图国课之裕,况加增此规项,屡非能久远耳。据与公物会商议,无创出销废合同之意,惟如承充人禀求,将合同销废,自应准行等因。今据承充人禀请销废合同,本大臣拟以氹仔、过路湾抽收鱼规,著仍照经拟章程办理,所有己卯年八月二十九日公物会立定于1880年1月1日起行之合同,今即销废。《澳门政府宪报》1879年12月27日第52号。
澳门总督贾拉沙发布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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