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九年 (1940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9月中旬,日本南支陆军派遣军司令部代表安藤利吉及南支最高特务机关部代表和知与澳门护督毛殿弩签订《日葡澳门协定》,同年10月1日起生效。该协定共28款,另附文120项。协定主要内容是日军维持澳门中立现状,条件是澳门远离重庆政府,并与汪伪政权合作,综合各条款有以下几点: 

1. 澳门政府尊重中国和平建国运动 (和平建国为汪精卫提出),同情中国新政府 (汪伪政权)一切措施。 

2. 不收留游击队和任何对抗中国新政府人士,拒绝收容破坏和平建国运动分子。 

3. 与日本和中国新政府共维邦睦。 

4. 澳门政府同意日本所推行的东亚新秩序及远东和平政策。 

5. 澳门政府尊重日军领导华军、华民和中国革新政体。 

6. 日华葡合作互惠后,澳门应与香港中断关系。 

7. 日华均得在澳门设立驻澳领事馆,领事馆设立武官和武装警察,人数由双方商订。 

8. 驻澳门附近日军有需要通过澳门或入澳观光,须事取得澳门政府同意,澳门军警入日华军防地亦然,舰艇之武装者亦同。 

9. 日华葡互惠合作,应本于至诚互体困难共同合作之精神;三方互惠合作后,澳门应与香港中断联系。 

10. 澳门不强行使用日本军票,但协同劝导澳门侨民推行。 

这是一份日葡之间的秘密协定,但这一份协定由于目前仅见于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的情报,在日葡档案中尚未找到相应的印证,但与后来日葡关系的发展大致是吻合的;国民政府收到“日葡秘密协定”的消息立即指示外交部驻葡代表和澳门机构进行调查,这些行动也可进一步确定“协定”的可信性。[1]

[1]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致外交部公函,1940年12月3日,中统情报12月2日,侍六第37304号,转引自陈锡豪:《抗日战争时期的澳门》,第4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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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