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九年 (1940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9月中旬,日本南支陸軍派遣軍司令部代表安藤利吉及南支最高特務機關部代表和知與澳門護督毛殿弩簽訂《日葡澳門協定》,同年10月1日起生效。該協定共28款,另附文120項。協定主要內容是日軍維持澳門中立現狀,條件是澳門遠離重慶政府,並與汪偽政權合作,綜合各條款有以下幾點: 

1. 澳門政府尊重中國和平建國運動 (和平建國為汪精衛提出),同情中國新政府 (汪偽政權)一切措施。 

2. 不收留遊擊隊和任何對抗中國新政府人士,拒絕收容破壞和平建國運動分子。 

3. 與日本和中國新政府共維邦睦。 

4. 澳門政府同意日本所推行的東亞新秩序及遠東和平政策。 

5. 澳門政府尊重日軍領導華軍、華民和中國革新政體。 

6. 日華葡合作互惠後,澳門應與香港中斷關係。 

7. 日華均得在澳門設立駐澳領事館,領事館設立武官和武裝警察,人數由雙方商訂。 

8. 駐澳門附近日軍有需要通過澳門或入澳觀光,須事取得澳門政府同意,澳門軍警入日華軍防地亦然,艦艇之武裝者亦同。 

9. 日華葡互惠合作,應本於至誠互體困難共同合作之精神;三方互惠合作後,澳門應與香港中斷聯繫。 

10. 澳門不強行使用日本軍票,但協同勸導澳門僑民推行。 

這是一份日葡之間的秘密協定,但這一份協定由於目前僅見於國民黨中央調查統計局的情報,在日葡檔案中尚未找到相應的印證,但與後來日葡關係的發展大致是吻合的;國民政府收到“日葡秘密協定”的消息立即指示外交部駐葡代表和澳門機構進行調查,這些行動也可進一步確定“協定”的可信性。[1]

[1]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致外交部公函,1940年12月3日,中統情報12月2日,侍六第37304號,轉引自陳錫豪:《抗日戰爭時期的澳門》,第42-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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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