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 (1946年1月1日-1946年12月31日 )1月,广东肃奸委员会向澳门政府提出,要求将汉奸董锡光移交中国政府审理。董锡光,澳门昌明火柴厂东主,曾出资150万元与日本政府合组广电化工厂,生产子弹和火药供应日军,还在昌明火柴厂内日生产火药120磅供日军使用。董锡光为澳门巨富,还拥有肥皂厂和私人码头,并有机帆船3艘。日本投降后,董锡光将其物业资产转至其妻名下,并与妻子离婚,企图转移财产。故广东方面要求加快引渡,但未获成功。[1]
[1]1946年4月29日外交部致张发奎电字第4550号,1946年12月31日广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张启鸿代电;1946年3月29日外交部收张发奎来电;转自陈锡豪:《抗日战争时期的澳门》,第60页、97页及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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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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