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五年 (1946年1月1日-1946年12月31日 )1月,廣東肅奸委員會向澳門政府提出,要求將漢奸董錫光移交中國政府審理。董錫光,澳門昌明火柴廠東主,曾出資150萬元與日本政府合組廣電化工廠,生產子彈和火藥供應日軍,還在昌明火柴廠內日生產火藥120磅供日軍使用。董錫光為澳門巨富,還擁有肥皂廠和私人碼頭,並有機帆船3艘。日本投降後,董錫光將其物業資產轉至其妻名下,並與妻子離婚,企圖轉移財產。故廣東方面要求加快引渡,但未獲成功。[1]
[1]1946年4月29日外交部致張發奎電字第4550號,1946年12月31日廣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張啟鴻代電;1946年3月29日外交部收張發奎來電;轉自陳錫豪:《抗日戰爭時期的澳門》,第60頁、97頁及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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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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