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1月22日─1899年2月9日)8月10日,《新訂澳門娼寮章程》頒佈施行。其中規定:凡屬澳門娼寮、躉鋪,以及躉鋪之私娼,均須掛號。中國娼寮須赴華政務廳署寫字房掛號,其餘娼寮須赴西政務廳署寫字房掛號。另,船艇之娼妓亦作娼寮論。凡有生花柳、疔毒或疑患是病之娼妓,嚴禁在娼寮居住。凡娼妓赴該管衙門請執照入醫院,無論系本人自願或為寮主催往,所有醫病時需用食物、藥料、衣服、診脈、步費以及院工辛金,概無須付給分文。澳門政府每年撥給鏡湖醫院360元,以為貼補醫治病症各費。非中國娼妓則由仁慈堂院醫治。所有准開設娼寮之處列下:福隆新街、蓬萊新街、河邊新街、木橋街、柴船尾街、海邊新街、福隆新巷、清平新街、福寧里、蓬萊新巷、深巷橫街、夜晦前街、黑侄巷、下環正街、爛鬼樓新街、下環小市、水手斜街、聚龍通津、船澳口、左堂欄尾、果欄橫街、福壽里、祥樂里。所有各寮分列三等:凡有娼妓在6名以上者為第一等,4名至6名為第二等,1名至3名為第三等。但無論何寮均不得置娼妓9名之外。[1]

[1]《澳門政府憲報》1898年8月11日第32號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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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