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1月22日─1899年2月9日)8月10日,《新订澳门娼寮章程》颁布施行。其中规定:凡属澳门娼寮、趸铺,以及趸铺之私娼,均须挂号。中国娼寮须赴华政务厅署写字房挂号,其余娼寮须赴西政务厅署写字房挂号。另,船艇之娼妓亦作娼寮论。凡有生花柳、疔毒或疑患是病之娼妓,严禁在娼寮居住。凡娼妓赴该管衙门请执照入医院,无论系本人自愿或为寮主催往,所有医病时需用食物、药料、衣服、诊脉、步费以及院工辛金,概无须付给分文。澳门政府每年拨给镜湖医院360元,以为贴补医治病症各费。非中国娼妓则由仁慈堂院医治。所有准开设娼寮之处列下:福隆新街、蓬莱新街、河边新街、木桥街、柴船尾街、海边新街、福隆新巷、清平新街、福宁里、蓬莱新巷、深巷横街、夜晦前街、黑侄巷、下环正街、烂鬼楼新街、下环小市、水手斜街、聚龙通津、船澳口、左堂栏尾、果栏横街、福寿里、祥乐里。所有各寮分列三等:凡有娼妓在6名以上者为第一等,4名至6名为第二等,1名至3名为第三等。但无论何寮均不得置娼妓9名之外。[1]
[1]《澳门政府宪报》1898年8月11日第32号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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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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