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2月16日─1818年2月4日)6月30日,英商托馬斯·比爾公司稱,在他的賬戶,澳門王室大法官眉額帶曆欠比爾債款達100萬元以上。但眉額帶曆從未承認他欠比爾的債務數額。因為他們之間最重要的交易均是合夥人的性質,盈虧是平等均分的。他們很早就合夥經營鴉片貿易。但是,各種賬目證據標明,眉額帶曆所欠款項不少於178萬元,還必須加上1814年1月以後這筆款項的利息。這些錢都花在給里約熱內盧王室贈送禮物及他自己在澳門奢侈的生活上。由於眉額帶曆本身就是大法官,還兼任澳門海關關長和財政官,沒有哪個葡萄牙律師有足夠的勇氣去控告這位澳門法官。最後,提出的調解辦法是,100萬元分5年償還,由聖若澤男爵雅努阿里奧·阿爾梅達付445000元,眉額帶曆付225000元,其差額由接管財產出售來平衡。[1]格林堡稱:托馬斯·比爾與澳門判事官眉額帶曆暗中勾結,專心做起大規模的鴉片貿易,眉額帶曆欠比爾債務不下178萬元,比爾因無法償還所欠委員會的債務,就潛逃了。眉額帶曆與托馬斯·比爾鴉片生意的失敗,與澳門朱梅官販賣鴉片案發後清政府頒布的《查禁鴉片煙章程》有關。[2]
[1]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3卷,第247—248頁。
[2]格林堡:《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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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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