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祯五年(1632年2月20日─1633年2月7日)6月6日,决定派遣从日本商人那里借贷白银用以购买商品、但尚未购买的人士返回日本归还所欠款项,以避免中断与该国贸易;那些暂时无钱支付的人要与债主算清帐目,以便支付部分公共债务或请求准许延期支付。[1]

[1]施白蒂:《澳门编年史:16—18世纪》,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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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