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十一年(1638年2月14日─1639年2月2日)5月7日,崇禎帝批准兩廣總督張鏡心會同巡按廣東監察御史葛征奇上疏要求懲處廣東總兵陳謙包庇香山參將楊元及通事李葉榮與夷通賄案。[1]在此案中,廣東官員收受英商18000八單位雷阿爾,而陳謙受賄佔有6成[2],李葉榮則訛詐英商銀錢達26000文。[3]最後李葉榮被判處“下獄”,而陳謙則“自請調用以避禍”。[4]

[1]張鏡心:《雲隱堂文錄》卷3《參鎮臣庇奸之罪疏》;《明清史料》乙編第8本《兵部題失名同兩廣總督張鏡心題殘稿》。

[2]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l卷,第25頁。

[3]《明清史料》乙編第8本《兵部題失名同兩廣總督張鏡心題殘稿》。

[4]張廷玉:《明史》卷325《荷蘭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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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